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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補償費
鎖定
- 中文名
- 綠化補償費
- 闡 述
- 建設用地造成綠化苗發生的費用
- 類 別
- 相關費用詞彙
- 相 關
- 政府園林部門
綠化補償費收費標準
(2)建設工程地處遠郊區。縣城鎮的,每缺少l1㎡,繳納XXX元(如北京現行規定145元/㎡)。
綠化補償費收繳與返還
(3)根據園林綠化建設的實際需要編報城市綠化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經上級機關批准同意後返還給市園林局統一掌握使用。
綠化補償費使用與管理
(2)綠化補償費要統一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3)各區縣收取的綠化補償費,要全數上繳,嚴禁坐支。
(4)綠化補償費實行計劃管理。
(5)綠化補償費作為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執行專項資金跟蹤反饋管理辦法。
(6)綠化補償費的收繳、使用與管理,接受各級財政、財務部門的監督。
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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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市進行的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報市人員政府批准,建設單位依照本辦法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三條 綠化補償費按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並根據建設工程所處的地區分類計算,具體標準為:
(一)地處一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6000元。
(二)地處二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5500元;
(三)地處三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3500元;
(四)地處四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2000元;
(五)地處五類地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1000元;
前款所指一類地區為二環路以內地區,二類地區為二環路至四環路之間地區,三類地區分四環路以外的建成區,四類地區為各遠郊區縣建制鎮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建設的市或者區、縣開發區,五類地區為各遠郊區縣建制鎮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建設的市或者區、縣開發區以外的建成區。
第四條 經批准繳納綠化補償費的單位,須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設工程開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園林局核准的數額,向所有區、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五條 區、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由市園林局統一上繳市財政,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計劃,由市園林局提出,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批,由市財政局監督使用。第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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