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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總制錢

鎖定
宋代雜税經制錢和總制錢的合稱。經制錢始於宣和四年(1122),系經制江淮荊浙福建七路諸司財計(簡稱經制使)陳遘所創,故名。靖康初(1126)廢,建炎三年(1129)恢復,並固定其名色為權添酒錢、量添賣糟錢、人户典賣田宅增添牙税錢(每貫增收二十文)、官員等請奉頭子錢(每貫收二十三文,續有增加,後固定為五十六文)、樓店務添收三分房錢等。
中文名
經總制錢
內    容
雜税經制錢和總制錢的合稱
起始時間
1122年
此所謂輾轉取積於細微之間,以助軍費。紹興五年(1135),孟庾提領措置財用,稱總制司,又創總制錢。其名色更為細微,計有轉運司移用錢、勘合朱墨錢、出賣系官田舍錢、人户典賣田宅牛畜等於赦限內陳首投税印契税錢、進獻貼納錢、人户典賣田業收納得產人勘合錢、常平司七分錢、茶鹽司袋息錢、裝運司代發斛鬥錢、收納系省錢物頭子錢、官户不減半民户增三分役錢、二税畸零剩數折納價錢、免役一分寬剩錢等。經總制錢一部分屬增税,一部分則屬移用某些財政專款■改充經總制“窠名”。經制錢和總制錢兩者皆先樁管於各州,每季起發赴行在。成為南宋財政上重要收入。由於經總制錢歲無常入而有常額,額一不登,必然巧立名目橫斂,使民間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