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界法是南宋时期为清查与核实土地占有状况而推行的措施,由李椿年于绍兴十二年(1142年)提出。其背景是土地兼并严重导致税负不均、赋税流失,以及战乱后土地档案焚毁 [1-2] [4]。核心措施包括以乡为单位丈量土地、划分等级、绘制砧基簿(土地图册),并建立三份册籍分存县、州、漕司 [1-2] [6]。该法在绍兴年间推行受阻于豪强抵制,后虽于光宗、度宗朝尝试恢复,最终未能全面实施 [2] [4]。其历史意义在于为明代鱼鳞图册奠定基础,并影响了元代户籍制度 [8]。
- 提出时间
- 绍兴十二年(1142年) [2] [4]
- 提出者
- 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 [2] [4]
- 实施范围
- 全国(以平江府为试点) [2] [4]
- 核心文书
- 砧基簿、鱼鳞图册 [1] [9]
- 历史延续
- 发展为元代户籍制度 [8]
实施背景
播报编辑
- 1.土地政策缺陷:南宋推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导致土地私有化加深,出现“富者有田无税,贫者无田有税”现象 [1] [3-4]。
- 2.财政危机:绍兴十二年(1142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上书指出平江府赋税流失严重,建议推行经界法 [5]。
- 3.行政基础:绍兴十二年(1142年)建立的经界法制度强化县级财政管控,为经界法推行提供行政保障 [7]。
具体措施
播报编辑
- 1.田亩丈量:
- 以乡为单位逐丘踏勘土地,划分等级并计算亩积 [2] [6]。
- 将田地形状、四至、土壤等信息绘制成图,形成砧基簿 [1] [6]。
- 2.册籍管理:
- 编造土地册籍一式三份,分别留存县衙、漕司和州府 [2] [4]。
- 田产交易需持簿至县衙批鉴方为有效 [1]。
- 3.赋税调整:
- 按册籍登记亩积和等级确定税负,推行“随产均税” [4] [9]。
- 实施后经总制钱从1222万贯增至1725万贯(截至绍兴末年) [5]。
推行历程
播报编辑
- 绍兴年间(1142-1150年):李椿年任两浙转运副使主导推行,仅婺州即造册23万份,但遭豪强反对而中止 [1-2] [4] [6]。
- 绍熙元年(1190年):朱熹在漳州尝试复行,提出精确丈量要求,仍因地主阻挠失败 [2] [4]。
- 咸淳三年(1267年):最后一次恢复尝试未果 [2] [4]。
历史评价
播报编辑
- 1.积极作用:
- 确立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减少瞒报土地现象 [1] [3]。
- 为南宋末年推排法和元代土地管理提供技术参照 [8-9]。
- 2.局限性:
- 土地丈量耗费巨大,加重民众负担 [1] [5]。
- 触犯官僚地主利益,导致“屡行屡罢” [3-4]。
名词延续
播报编辑
- 产钱:未经界法测量的土地税钱沿用北宋旧制,每亩税额从数文至二百文不等 [9]。
- 推排法:南宋末年简化版土地清查措施,延续经界法核田原则但减少实地丈量 [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