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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民警着裝規定

鎖定
經濟民警着裝規定是財政部於1990年01月11日發佈,自1990年01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中文名
經濟民警着裝規定
發佈部門
財政部
發佈日期
1990年01月11日
實施日期
1990年01月11日
效力級別
行政法規
法規類別
公司綜合規定
(公通字[1990]11號1989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1月11日公安部財政部印發)
一、着裝範圍
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核准在編的經濟民警,按本規定着裝,其他人員嚴禁着經濟民警服裝。
二、服裝制式和用料
1.經濟民警的服裝制式同公安幹警的服裝制式相同,單衣式樣為西服小翻領,配白色襯衣、藏青色領帶,領帶卡上有經濟民警標誌。冬服上衣為直翻領。
2.服裝顏色:大衣、上衣、帽子為深橄欖色,褲子為藏青色,制式短袖上衣為淺米黃色。
3.標誌:佩戴人民警察的帽徽和帶有“經警”字樣的臂章以及圖案為齒輪、步槍、五星的肩徽和領花。
4.服裝用料:單衣、大沿帽、罩衣、大衣和冬帽為純化纖面料,長袖襯衣為滌棉平布,短袖襯衣為滌棉茄克平布,棉衣和冬大衣內為晴綸絮片。
三、着裝標準
1.大沿帽:每三年一頂,熱區、亞熱區增髮網紗大沿帽一頂。
2.帽徽、符號:每人二套,不壞不換。
3.單衣:第一年發二套,用四年,以後每三年發上衣一件,褲子二條。
4.冬帽:高寒區、寒區發皮帽,温區發栽絨帽,均六年一頂,熱區、亞熱區不發。
5.棉衣:高寒區三年一套,寒區及温區四年一套,熱區、亞熱區發絨衣,六年一套。
6.罩衣:高寒區三年一套,寒區及温區四年一套,熱區、亞熱區五年一套,新警員第一年一套。
7.大衣:高寒、寒區發皮大衣,遼寧地區及温區、亞熱區發棉大衣,熱區髮夾大衣,每人一件,使用十年,列入公用。
8.武裝帶(人造革):使用十年,列入公用。
9.膠鞋:三年一雙,新警員第一年發二雙。
10.棉鞋:高寒區、寒區發毛皮鞋,温區發棉鞋,均四年一雙,熱區、亞熱區不發。
11.布鞋:熱區、亞熱區一年一雙,其他氣候區二年一雙,涉外單位發單皮鞋者不發佈鞋。
12.手套:高寒區、寒區發皮手套,其他地區發絨手套,均三年一副。
13.雨衣、雨靴:每人一套,列為公用,最低使用八年,不壞不換。
14.襯衣:長、短袖每三年各一件。
15.領帶:每人三年一條。
16.個別單位因工作性質特殊,不宜着純化纖服裝的,在不增加開支的情況下,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涉外單位可視情況配發單皮鞋,每年一雙。具體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經濟民警管理部門商請財政廳、局確定。
四、服裝製作與管理
1.經濟民警服裝實行統一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經濟民警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着裝標準,統一向公安部指定的經濟民警服裝、帽徽、肩徽、臂章、領花等生產定點廠定購。省級以下公安機關經濟民警管理部門和建警單位,不準直接到生產廠定製或到銷售點購買。非公安部定點廠家不準生產經濟民警服裝和帽徽、肩徽、臂章、領花、領帶卡。
2.各地公安機關經濟民警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着裝規定,不準擅自改變服裝制式、顏色,不得隨意提高着裝標準,擴大着裝範圍。公安機關主管業務部門、各財政部門、各建警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着裝規定的要及時調查處理。
為避免浪費,節約開支,對已發給個人沒有穿夠年限的現行警服和已安排生產、庫存的警服,從換裝之日起,改作訓練服。
3.收舊辦法:除手套、鞋子、長袖襯衣、領帶不收舊外,其他被裝物品一律發新收舊(單衣、罩衣、大沿帽可保留一套(頂)後收舊),可以交實物(警徽、符號、臂章、領帶卡必須交實物),也可按新品價格的10-20%收折舊款,舊品款衝減所在單位企業管理費或事業費。
4.經濟民警離隊時:帽徽、肩徽、領花、臂章以及公用被裝收回;其他服裝用滿規定年限的,拆除標誌後可以帶走;不滿規定年限的,按使用年限折價處理。
5.被裝物資發放時間:夏服一般為四、五月份;冬服為九、十月份,除特殊情況外,非發放時間停止發放。經濟民警因公(如救火、搶險、救災等)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警服丟失、損壞的,經單位領導核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經濟民警管理部門批准,酌情價撥,並按當季計算穿用年限。因責任事故或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的,要進行批評、教育,經領導審批,由個人出錢,價撥解決。
6.經濟民警必須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非執行公務時間,不得穿用警服。不準將警服借給他人或送給親友、子女穿用。不準私自拆改、變賣警服。對違反規定的經濟民警要進行批評教育。如本人或其他人利用警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後果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必須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7.經濟民警因違法犯罪被拘留、勞動教養或因違法亂紀被開除公職的,其警服、帽徽、臂章、肩徽、領花等一律收回。
8.經濟民警因公犧牲的,視情況需要,經公安機關經濟民警管理部門批准,可發給新警服一套、帽子一頂、鞋一雙。
9.各級公安、財政部門和建警單位的財務部門對本規定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