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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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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1986 年 4 月 11 日發,職改字〔1986〕第74號)
中文名
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頒佈時間
1986年4月12日
類    型
條例
頒    佈
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經濟專業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勵他們在四化建設中作出更大的貢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報告》和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經濟專業職務(簡稱專業職務)是適應經濟專業崗位的需要,為經濟專業人員設置的專業職務。
第三條 經濟專業職務名稱定為:經濟員、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
第四條 聘任或任命經濟專業職務,應以經濟專業人員是否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應的專業業務水平為主要依據。並應具備相應的學歷和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資歷。
第二章 任職基本條件
第五條 擔任經濟專業職務的經濟專業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積極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六條 經濟員,應具有經濟專業的基礎知識,能夠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初步分析整理,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大學專科、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經濟專業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助理經濟師,應具有較系統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能夠獨立地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分析綜合,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勝任助理經濟師職務;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在經濟專業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經濟員工作二年以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經濟員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條 經濟師,應具有系統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能夠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有較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能夠獨立地解決較複雜的業務問題,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經濟效益。
獲得博士學位,勝任經濟師職務;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助理經濟師工作二年左右;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助理經濟師工作四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助理經濟師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條 高級經濟師,應具有堅實的專業理論知識,掌握國內外現代的經濟管理科學方法和發展趨勢。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解決重要經濟活動中的實際問題,提出有價值的政策性意見,在加強經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貢獻顯著。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經濟師工作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經濟師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條 擔任經濟師、高級經濟師職務的經濟專業人員,一般應該能夠閲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從事對外經濟貿易、經濟研究、經濟情報等工作的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應該比較熟練和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一條 為了廣泛選拔人才,對在經濟活動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經濟專業人員,經過相應的專業考試,確具經濟專業的基礎知識與專業知識者可不受學歷和資歷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應的專業職務。
第三章 職務設置與職責
第十二條 經濟專業職務的設置、職務數額和各級職務的結構比例,在批准的編制定員的基礎上,根據單位任務的實際需要、國家規定的限額幅度和規定的工資增長指標確定,並制訂實施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在制訂職務結構比例方案時,要考慮設職單位的性質、任務、規模、知識密集程度和地區條件等因素。
經濟專業職務的結構比例,應隨着生產、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地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三條 設置經濟專業職務,各部門要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制訂各級職務職責,建立經濟責任制。職責應該包括:工作範圍、任務、權限,完成任務的要求和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等。職責要符合實際,明確具體,便於執行和檢查。
第四章 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四條 聘任或任命經濟專業職務,一般由單位行政領導或同行專家從本單位的經濟專業人員中提名推薦,經濟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根據任職條件和職責要求,對被推薦的人員進行評審審定;單位行政領導必須在經過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的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人員中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議、審定經濟專業人員任職條件的組織。由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或擔任較高專業職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經濟專業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應以民主的程序進行工作,在評審經濟專業人員任職條件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討論通過,方能確認有效。
第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分別建立高級、中級、初級經濟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一般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組建,也可授權確實具備評審條件的所屬單位直接組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本單位專業力量薄弱,不能建立評審委員會的,可以由上一級組織的評審委員會或聘請外單位專家與本單位專家共同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承擔評審任務。
評審高級經濟師職務的評審委員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是經濟專家或擔任高級經濟師職務的人員,其中應吸收一定數量的專業水平較高的中、青年經濟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聘任與任命
第十七條 實行專業職務聘任制的部門,行政領導應向被聘任的經濟專業人員頒發聘書,簽訂聘約;實行專業職務任命制的部門,應按幹部管理權限,由行政領導向被任命的經濟專業人員頒發任命書。實行聘任制或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連聘連任。在任職期滿前三至六個月,行政領導要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人員在任職期間的實績,提出連任或解任的意見並通知本人。
第十八條 實行專業職務聘任制度後,對暫時未被聘任或任命的經濟專業人員,原單位要積極關心,區別情況,妥善安排。本單位安排有困難的要鼓勵他們到更需要或更能發揮作用的單位去任職。待聘人員應積極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原單位要積極幫助聯繫,提供應聘方便。待聘人員在尚未應聘到外單位工作以前,應做好原單位所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第十九條 專業職務聘任或任命單位,對被聘任或任命的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晉職、調薪、獎懲和能否連聘或連任職務的依據。
第二十條 在實行專業職務聘任制的同時,應堅決執行國務院有關幹部離休、退休的規定。
在這次專業職務聘任工作中,達到規定離休、退休年齡的專業人員,凡符合高一級職務聘任條件的,先經過任職資格評審,確定相應專業職務後,再辦理離休、退休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濟專業人員在擔任專業職務的任職期限內,按照有關的工資規定,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第二十二條 聘任或任命各級經濟專業職務的批准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實行經濟專業職務聘任制度,是對專業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各級黨政領導和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必須實事求是,嚴格按政策辦事,注意維護聘任或任命單位和經濟專業人員雙方的權益。對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機,打擊迫害經濟專業人員的,或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專業職務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應參照上述規定,結合企業特點,逐步實行。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應根據本條例和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經委備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實施細則,由總政治部制訂,並抄送國家經委。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批准之日起實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