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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管理體制

鎖定
統計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組織管理政府統計工作的體系和制度,表現為國家對政府統計組織與管理結構中各層次、各部分之間隸屬關係、職責範圍、管理方式等一系列問題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規定。
統計管理體制是統計工作一項帶有根本意義的基礎性制度,它決定着一個國家統計資源的投入方式、統計活動的產出質量以及統計工作的總體效益,從根本上決定着整個國家統計工作建設和發展的水平。因此,各國都十分注意結合本國國情,與本國的行政和經濟管理體制相適應,從而形成比較切合實際的、各具特點的統計管理體制,以保證統計信息、諮詢、監督功能的有效發揮。
中文名
統計管理體制
釋    義
國家組織政府統計工作的體系
表    現
各部分之間隸屬關係、職責範圍
意    義
決定着一個國家統計資源投入方式

統計管理體制分類

一、從橫向觀察中央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統計功能分上,可分為集中型統計體制分散型統計體制 [1] 
1、集中型統計體制,是指國家設有專門的統計領導機關,如國家統計局或中央統計局,負責統一領導、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並主管重大的國情國力統計調查;國家統計局或中央統計局領導的(通常有兩種領導形式:—行政和業務兩方面都領導的垂直領導形式和只是在業務上進行指導的領導形式)政府綜合統計系統負責完成統計信息、統計諮詢、統計監督三項基本功能。
2、分散型統計體制,是指國家不設立專門的統計領導機關,各種統計調查分別由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組織實施;國家另設統計協調機關,如國家統計協調委員會、統計方法委員會等,負責全國統計政策、制度、方法、標準的協調管理;統計的信息、諮詢、監督功能分散到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去實現。
二、從縱向觀察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統計關係,可分為三種:高度集中、垂直領導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型;彼此獨立、相互協作型
1、高度集中、垂直領導型,其特點是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統計機構,不論在業務上還是在行政上都實行垂直領導,地方統計機構按中央統計機構統一制定的計劃來蒐集和上報統計資料,同時系統整理反映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資料,提供給地方政府領導,並定期發表。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型,其特點是中央統計執行機構對地方各級統計執行機構在業務上實行統一領導,統一下達統計調查任務,實行統一分類標準、計算方法和上報期限;地方統計執行機構同時又是地方政府的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領導,在保證完成中央統計任務的同時,執行地方政府交給的各項任務,滿足地方政府對統計信息的所有需要。
3、彼此獨立、相互協作型,其特點是中央統計機構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全國的需要,制定統十的統計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通過設立在地區的派出機構蒐集統計資料;地方統計機構完全根據地方政府工作的需要制定統計工作計劃,組織必要的統計調查;中央和地方統計執行機構在組織上是互相獨立的,在工作上是有條件地進行協作的;地方統計機構可以根據“協議”為中央統計機構完成—定的統計調查任務,或從中央統計機構得到某些有用的統計資料。

統計管理體制發展演變

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統計管理體制大致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 [1] 
建國初期,在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設有統計處,後改為統計總處。但統計工作分散在各個解放區、各大行政區進行,統計體制從橫向上看是分散型的。
1952年8月,為了適應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及即將實施的第一個五年計劃經濟建設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全國的統計工作。國家統計局頒佈的一切統計制度、方法、表式等,各地方、各部門及各公私企業都必須遵照執行。接着各地方、各部門也都先後成立了統計機構,從此開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集中型統計體制。這對當時百廢待興、統計資源有限的新中國來説,應是較為現實的選擇。
1958--1976年,這一時期我國統計工作和統計體制都經歷了曲折的發展。1958年,全國出現大躍進局面,浮誇風蔓延,統計工作受到嚴重衝擊;1962年4月4日,針對當時的浮誇現象,為了加強和改進統計工作,黨中央、國務院做出了《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即有名的“四四決定”,提出實行“一垂三統”的統計體制,國家統計系統在統計業務上垂直領導,在編制、幹部、經費上統一管理。這一更加集中的統計體制在當時是非常必要的。但遺憾的是,一場席捲全國的“文化大革命”,使這一體制剛剛開始實施,還沒有完全走上正軌便夭折了。從1966年開始的十年“文革”,使我國統計工作遭受到最嚴重的破壞,絕大多數統計機構被撤銷,大批統計人員被解散,統計工作幾乎中斷,更不必奢談統計體制了。
1977年以後,尤其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歷史時期,統計工作重又獲得生機。1978年3月,國務院批准恢復成立國家統計局。此後國務院分別於1979年10月和1984年1月發佈了《關於加強統計工作充實統計機構的決定》、《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明確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體制。1983年12月頒佈、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將這一統計體制法律化。

統計管理體制改革取向

1、實行完全垂直的統計管理體制。這種體制的實質,是要將地方各級政府管理的縣及縣以上各級統計局的機構、編制、行政費和基建投資全部收上來,由國家統計局統一管理。
2、實行中央與地方並行的統計體制。這種體制的實質,是採取功能分解的方式,將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區分開來。
3、實行省以下統計部門垂直管理模式。這種體制的實質是地、市、縣統計部門作為省級統計局的派駐機構,其機構、編制、幹部、經費由省級統計局實行統一管理;鄉鎮統計人員作為縣統計局的派出人員。

統計管理體制特點介紹

1、美國——橫向分散型與縱向分級負責的統計體制.
2、日本——橫向分散型與縱向集中型的統計體制。
3、法國——橫向分散型與縱向垂直集中的統計體制。
4、德國——橫向集中型與縱向分級負責的統計體制.
5、澳大利亞——橫向集中型與縱向垂直型統計體制。
6、印度尼西亞——橫向高度集中與縱向垂直統一的統計體制。
參考資料
  • 1.    .1.0 1.1 1.2 程子林.統計法規概論[M].當代中國出版社,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