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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比較

鎖定
比較對照是人們認識客觀事物時普遍使用的一種邏輯思維方法,是統計綜合分析研究中最常用的一種有效方法。
所謂統計比較,是將統計指標所反映的實際數量狀況與有關標準進行對照,計算出數量上的差別和變化,進而做出評價和判斷的思維過程,它是比較法的一種。其主要特徵是總體數量的比較,是客觀實際數量狀況的比較。
中文名
統計比較
詞    性
名詞
種    類
靜態比較和動態比較
概    念
一種邏輯思維方法

目錄

統計比較種類

為了更深入更系統地瞭解統計比較的真實涵義,以便更好地通過統計比較進行統計綜合分析,統計比較可以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進行分類。一般説,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1、按其時間狀況不同,可以分為靜態比較和動態比較。
靜態比較——也叫橫向比較,是同一時間(時期或時點)條件下的數量比較,如不同地區的比較,不同部門的比較,實際完成情況和計劃目標的比較。
動態比較——也叫縱向比較,是同一統計指標不同時間上統計數值的比較,它反映隨歷史發展而發生的數量上的變化。根據統計綜合分析的需要,這兩種比較可以單獨使用,但在實際應用中常常要把二者結合使用。數量比較的結果統稱為比較指標,分別稱為靜態比較指標和動態比較指標。
2、按比較方式不同,分為相比(除)比較和相差(減)比較。
相比(除)比較——是將比較對象和比較標準相除而進行的,比較的結果表現為相對數,如係數、倍數、分數、成數、百分數、千分數、萬分數等。相比比較表明靜態差別的比率或者動態變化的程度。
相差(減)比較——是將比較對象和比較標準相減而進行的,相減的結果表明兩者相差的絕對量。這兩種比較方式給人們不同的感受。有時可以單獨使用,但以結合使用為好。結合使用可使人們認識比較完整,既可瞭解差別或變化的程度,也可瞭解相差的絕對量。
3、按比較對象內容範圍不同,可分為單項比較和綜合比較。
單項比較——是指比較某種總體現象某一方面、某一局部,它可以使用單獨一個統計指標,也可以將反映某一方面、某一局部的若干指標聯繫起來進行比較分析。
綜合比較——是指對總體或若干方面的全面評價比較,通常稱為綜合評價。例如,宏觀方面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全面評價和比較;微觀方面的同類企業經濟效益的綜合評價和比較;對某種產品質量的綜合評價和比較,等等。

統計比較作用

統計比較是統計綜合分析研究中基本的、常用的方法,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可以更深入、更明確地認識事物
一個單獨的統計指標數值或一羣指標數值只能説明總體的實際數量狀況,只靠它是得不到明確而深刻的認識的。只有經過綜合分析比較,從數量的差別和變化中,才可更深入、更明確地認識事物,幫助人們做出評價。
2、可以進行監督查檢,深入分析原因,找出解決辦法。
將某種事物的存在和發展狀況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比較,看其是否符合要求標準規定,進行某些監督檢查。並據此進一步深入分析其原因,進而找出解決的辦法。
3、可以發揮更大、更廣泛的促進作用
監督也會起促進作用,但統計比較的促進作用比監督更廣泛。應用統計指標在各地區、各單位之間進行比較,在單位內部進行比較,會發現它們之間的差別,產生促後進趕先進的作用。使用規定若干統計指標進行比較,有組織的進行評比競賽,能發揮更大的促進作用。
統計比較是統計分析中經常使用的方法,在許多情況下,統計分析往往是從比較開始 的;而且,在統計分析的許多其他方法中,都包含着比較的內容。例如,統計指數實際是一種綜合比較方法,相關分析要通過比較才能判明相關程度,等等。
統計比較看起來簡單易行,但要使用得好也是不容易的,要注意到這種方法的侷限性。

統計比較標準

統計比較是將比較顯示的對象總體的統計數據與相比較對照(通稱對照組、對照羣、對照總體)的現象總體數據進行對比研究。作為相比較對照(對照組、對照羣、對照總體)根據的統計數據稱為比較標準,也稱為比較基礎數據,或比較基數。依研究目的不同有各種各樣的比較標準,常用的主要有如下幾種:
1、經驗數據標準
經驗數據是根據大量的或長期的資料總結計算而得的正常值,在一定條件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可以用來作為比較標準。例如,有的專家計算,根據我國若干年經驗,在當前條件下,積累率以25%-30%比較適度。又如,國際上一般認為,償債率(每年償還外債的本息額佔出口創匯總額的比重)大體以25%為警戒線,超過了就會使償債發生困難。這類經驗數據是很多的,在實際工作中很有用。這種比較標準有助於評價和判斷事物發展是否正常。
2、理論數據標準
理論數據標準是根據有關科學理論研究確定的一定的正常值作為比較標準。這種正常值不是根據經驗總結出來的,而是根據理論推算設定的。例如,根據經濟學理論確定積累率的比較標準時,以保證原有人口和新增人口不低於當前的消費水平為積累的最高限,把保證新增勞動力就業所需固定資產裝備基金和流動基金,以及新增人口所需要的非生產性基金和流動基金作為最低限,等等,根據這個道理計算出來的積累率的界限,就是理論標準。
3、時間數據標準
時間數據標準是以時間上的數據為標準,一般是用比較對象本身的歷史數據作為比較標準,觀察和分析研究現象本身的發展變化。有時也可以用其他空間單位的歷史數據作為比較標準。例如,以某一時期外國的歷史數據作為比較標準等。時間數據標準有以下幾種:
(1)前期數據標準。如本年與上年比較,本月同上月比較,本年某月與去年同月相比較,等等。
(2)歷史最好時期標準。即以較長一段時間內水平最高時期的數據作為比較標準。例如,我國以1984年的人均糧食產量(396千克)作為比較標準等。
(3)歷史轉折前期數據標準。即以歷史發展中階段性變化開始前期的數據作為比較標準。例如,以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前一年的1952年的數據作為比較標準,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的前一年的1978年作為比較標準,以跨入21世紀的前一年的2000年作為比較標準,等等。
4、空間數據標準
空間數據標準是以某一空間數據作為比較標準。通常是將同一時間上的比較對象不同 空間(包括不同系統、不同單位、不同地區)的數據進行比較。空間數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
(1)平均水平標準。即以一定範圍(全世界、全國、一省、一市、一部門等)內的平均實際水平作為比較標準,判定比較對象的水平在乎平均水平以上或以下,相差多少。
(2)先進水平標準。即以一定範圍內的最好水平作為比較標準,比較結果表明與最好水平的差距,有促後進趕先進的作用。
(3)相似空間標準。即使用與比較對象條件大體相似的其他空間的數據作為比較標準。
(4)互為標準。即各地區、各單位相互比較。競賽評比排名次時就使用這種比較方法。
5、計劃或政策規定數據標準
計劃或政策規定數據標準,是以國家計劃部門、業務部門或公司、企業單位所制定的有關計劃、方針政策規定的數據作為比較標準。通常是在檢查監督計劃或政策的執行狀況時用此標準。由於檢查的時間要求不同,可以按月、按季、按年和更長些時間來檢查,從而進行比較分析時,有進度比較和期終總結性比較兩種。
上述五類比較標準,是為了對於比較標準有個明確的概念而歸納的。在實際進行統計比較時,應根據分析研究的目的選擇適當的比較標準,並綜合運用,以使人們得到正確而明晰的認識,否則就難以做出正確的評價。

統計比較具體規則

統計綜合分析中,絕大部分方法都屬於對照比較的方法。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説,統計比較是統計分析的基本方法。這裏講的統計比較規則是指進行統計比較所必須遵守的具體規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1、統計比較事物的聯繫性
統計比較的目的在於通過比較和對照,顯現事物的差別、比例、聯繫程度和變化速度。因此,所比較的事物必須有聯繫才有意義。統計比較事物聯繫性規則是相對的,要具體分析判斷,其主要依據是研究目的。依研究目的所確定的有聯繫的事物進行統計比較,才能發揮統計比較的效用才有意義。這是統計比較可比性規則的最基本的規則。
2、統計比較指標涵義的一致性
統計比較指標涵義的一致性主要指它的內涵和口徑的一致性。不論進行靜態比較或是 動態比較都必須遵守這個規則。指標涵義的一致性要從實質上看,而不能從形式上看。例 如,從形式上看,我國糧食產量和外國糧食產量指標名稱全相同,但實際內容不同,不能直接比較。我國糧食(通稱糧豆薯)產量中包括大豆和薯類,而外國糧食(通稱穀物)產量中則不包括大豆和薯類。由於指標涵義和口徑不一,就不能直接進行比較。
3、統計比較時間限制的一致性
一般來説,靜態比較時應是同一時期或同一時點的數據。動態比較時,時期指標的時期範圍應該一致,年度數據和前期的年度數據可以比較,月度數據和以前的月度數據可以比較。時點指標的時間間隔根據特殊分析説明的需要雖然可以不一致,但在通常情況下以一致為好。
4、統計比較空間範圍的一致性
空間範圍主要是指地區範圍和組織系統範圍。例如,省、自治區、市、縣等的範圍,各個組織機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的範圍。它們有時會發生變化,這時,即使行政區劃或組織系統的名稱沒有改,也不能直接進行比較(除非是要特地瞭解這種變化和結果)。
5、統計比較指標的計算方法的一致性
統計指標的計算方法與指標涵義和口徑是相聯繫的,指標涵義不同,計算方法也就不 相同,但某些指標是可以按不同方法計算的,這時只有同口徑、同方法的才可以進行比較。計算方法不同就不能比較,要比較就要進行必要的調整或換算。
6、統計比較指標的計量單位的一致性
表面看來,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但實際上這卻是個相當複雜的問題,它涉及到計算對象本身的差別。實物指標表現的實物本身就有差別。鋼材有各種不同種類和型號的,都以“萬噸”為單位計算的生產量並不能準確反映生產成果。汽車也包含各種不同型號、不同載重量的,如果以“萬輛”為單位計算,且僅為了粗略地瞭解數量,這種比較有一定的價值,但要作深入瞭解和研究,就遠遠不夠了。因此,使用實物指標進行比較時既要求計量單位一致,同時要注意到計量單位一致時所存在的實物本身的差別。以貨幣為計量的價值指標問題更為複雜。就國內來講,有各種不同的價格,而且經常發生變動。因此,就產生使用哪個環節的價格以及價格指標是否包括變動因素的問題。這些問題要按照研究目的來決定。
總的來講,可比性是統計比較的重要規則,也可以説是統計比較的前提條件。上述六個方面並不能概括可比性的所有問題,例如,由於社會結構不同、歷史條件不同、風俗習慣不同等,會使得某些統計指標不能夠用來比較。因此,可比性問題要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