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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資金

鎖定
是對於不記入帳户部分的繳費,需要進入統籌資金。統籌資金就是所有單位繳費都統一放到一個公共的資金部分,然後再從這個統一的統籌資金中支出資金給那些需要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員。
中文名
統籌資金
解    釋
一般指統籌基金
包    括
不記入帳户部分的繳費
服務對象
參保人員

目錄

統籌資金簡介

統籌資金一般指統籌基金
各險種的統籌資金都是分別管理的,即各險種有各自的統籌資金。
分類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資金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户相結合,是這次改革所明確的一個重要原則。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户的建立與使用有四個方面的具體規定:一是建立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户。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户;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户,其餘部分建立統籌資金。個人帳户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二是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户要明確各自的支付範圍,分開管理。個人帳户主要用於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資金主要用於大病或住院費用。目的是明確各自的責任,避免統籌資金透支個人帳户,也便於管理。三是制定統籌資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户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資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資金的具體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四是少數繳費比例較低、劃一部分資金進入個人帳户有困難的地區,可以暫不劃人,先用於建立統籌資金。

統籌資金分類

社會統籌資金
基本醫療保險資金分為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户兩部分,按照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能互相擠佔。? 1、 統籌資金
(1) 資金來源:
①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統籌資金的部分;
②退休人員過渡性 基本醫療保險金劃入統籌資金的部分;
③統籌資金的利息收入;
④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⑤ 政府資助;
⑥其他合法收入。
(2) 支付範圍
起付標準以上、統籌資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所對應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中,按比例由統籌資金支付的部分。
2、個人帳户
(1)資金來源:
①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
②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該職工個人帳户的部分;
③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劃入個人帳户的部分;
④個人帳户利息等合法收入。
(2)支付範圍:
①門診普通疾病的醫療費用;
②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
③起付標準以上、統籌資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所對應的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中,按比例由個人支付的部分。
(3)個人帳户的本金和利息歸職工所有,可以結轉和依法繼承,只能用於醫療支出,不能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
3、用人單位繳費的分配
用人單位繳費用於建立統籌資金和劃入個人帳户。用人單位繳費劃入個人帳户時,先按每人每年100元基礎金劃入,然後,在職職工以其本人當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以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劃入個人帳户:35週歲以下為1%;滿35週歲至45週歲以下為2%;滿45週歲至退休前為2.8%;退休人員為5.1% 。
4、統籌資金的起付標準確定
? (1)起付標準:以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以每次住院計。在職職工:一級醫院為4 %;二級醫院為6%;三級醫院為10%。退休人員為在職職工的70%。
? (2)設置起付標準,主要是避免小病濫住院、門診費用擠佔統籌資金,以及確保統籌資金有足夠的“保大病”支付能力。起付標準定得過低起不了作用(或作用不大);過高,又會 使職工大病時負擔過重或住不起院。為了有利於發揮起付標準的“門檻”作用和便於操作,全國各地基本上都按國務院的規定即當地職工平均工資10%來確定起付標準,而且是按每次 住院計算。《方案》同樣採用了這種做法,按醫院級別不同設置了不同的起村標準。綜合平均為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7.8%,比國家規定的10%稍低。這樣可適當減輕職工的負擔, 又使大額醫療費用的患者易於承受。尤其是退休人員起付標準更低(比在職職工的標準降低了30%),受益更多。
5、統籌資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的確定
(1)最高支付限額:按年度累計,為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2)據測算,以2000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18972元的4倍(75888元)作為 2001年度的最高 支付限額,其所對應的總醫療費用達87271元(包括在職職工住三級醫院的個人自付部分),發生人數僅佔住院病人數的?0.38%?。如按調查所得的年住院率,在職職工為?5.4%、退休人 員為15.2%推算,覆蓋職工150萬人時,超“封頂”病人只有515人。由此可見,本《方案》 設置的最高支付限額,既可使絕大多數病人(99.6%)都在“封頂”之內,能夠獲得統籌基 金給付,又可避免極少數人過多使用統籌資金,影響絕大多數職工醫療費用的給付。
勞保統籌資金
我國從1951年開始,建築工程勞動保險資金一直是在工程造價的間接費中構成,由國家按施工企業勞保資金的實際支出確定計取費率,施工企業按規定的費率向建設單位自行收取、自行管理。國家在一定時期,根據施工企業勞保資金負擔的變化,調整勞保資金在工程造價中的含量。
改革開放以來,迅速發展的各類建築施工企業並存,企業之間負擔不一,使勞保資金在工程造價中企業自行計取的標準難以確定,加上激烈而不規範的市場競爭,使勞保資金大量流失的狀況越來越嚴重。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建築工程勞保資金管理的弊端,將工程費用定額中由施工企業通過工程間接費計取的勞保資金單獨列項,統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統一標準向建設單位收取,統一撥付給企業,為全社會勞保統籌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建築工程勞保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是勞保資金管理辦法的重大改革,因此,統一管理後的勞保資金仍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
據報道,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有13個省縣市自治區名義上實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10個左右的省區以地市級統籌為主,其餘的省區仍然以縣級統籌為主。可見,中國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很低,養老保險被分割為2000多個統籌區。
所謂統籌,就是在一定的範圍內,統一籌劃養老保險資金的徵繳、管理和使用。每個統籌區各自負責本區域養老保險資金的平衡,結餘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填補。
如果參保人員要在不同統籌區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就有可能影響到這兩個統籌區養老保險資金的徵繳和使用,因此,大多數統籌區都不支持養老保險關係的“無障礙”轉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條件,減少可能的損失,例如,要求參保人員在轉入地累積繳納 5~10年保費,才能在退休之後享受轉入地的養老待遇。
對於流動比較頻繁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來説,這樣的條件很難滿足,因此,很多人寧可退保。這些人現在都還比較年輕,隨着他們年齡增長,因為養老保險關係不能順利轉移而造成的保障不足就會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在經濟較為發達、勞動力流動較為頻繁的發達地區,除三個直轄市和福建省實行省級統籌之外,其餘都以縣級統籌為主。這種狀況使得問題變得更為普遍和重要。
如何實現養老保險關係在不同統籌區之間的順利轉移?很多地區採取措施減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中的障礙。還有專家建議,在不改變統籌層次的前提下,通過改進保費徵繳和待遇發放的方式,使養老保險關係能夠順利轉移。但這些方法都不能真正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