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絞立決

鎖定
絞立決是絞監候的對稱。中國明清時代判處絞刑,立即執行。此制源於唐。《唐律疏議·斷獄》曰:“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杖六十。待時而違者,加二等。 ”“若犯‘惡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殺主者,不拘此。”即謂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及奴婢、部曲殺主罪者,可以決不待時。明清律死刑的執行分立決與監候兩種。 [1] 
中文名
絞立決
定    義
中國明清時代判處絞刑,立即執行
對    稱
絞監候
別    稱
絞決
刑律名。亦稱“絞決”。即判處絞刑,按照規定手續立即執行,而不必等待秋審、朝審的裁決。其程序參見“斬立決 [2]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 2.    絞立決  .中華文史網.2013-11-05[引用日期201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