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絕對義務

鎖定
絕對義務又稱“嚴格責任”,“過失責任”的對稱,指無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根據法律規定均須對他人受到的損害負賠償的責任。
民法中:是相對於一般人的絕對權而承擔的不作為義務,又稱為尊重義務。
中文名
絕對義務
定    義
無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根據法律規定均須對他人受到的損害負賠償的責任
例如:一些國家的勞工法規定,僱員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傷害,不論僱主有無過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又如美國法律對產品造成消費者的損害事故,以及許多國家法律對核電站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等損害事故,均實行絕對責任。產品製造人、核電站所有人在產品製造或電站運行過程中,不論有無過失,均須對受害人負經濟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