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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功能主義

鎖定
結構-功能主義,西方政治學理論政治學研究方法之一。 [1] 
中文名
結構-功能主義
性    質
西方政治學理論及政治學研究方法之一
它集中研究政治系統履行的功能以及實行功能的結構,為分析政治系統提供了一個框架,強調分析每一特定系統中結構和功能的相互關係。
產生與發展 
結構-功能主義源於生物學中的有機體論。20世紀初人類學家A.R.拉德克利夫-布朗和B.K.馬林諾夫斯基率先將結構功能的概念和方法引入社會科學,T.帕森斯、R.K.默頓等社會學家進一步發展了這一方法,並將其應用於社會學的分析。1960年美國政治學家G.A.阿爾蒙德在《發展中地區的政治》一書中首次將這種研究方法運用於政治學。此後,經過他和F.W.雷格斯、D.阿普特、W.米歇爾等政治學家的努力,結構-功能主義於60年代中期開始成為西方政治學中風靡一時的分析方法之一。
基本內容與分析模式 
結構-功能主義試圖通過剖析政治結構和政治功能揭示政治系統運轉的規律。它有4個基本假設:①政治結構的普通性,所有政治系統都擁有履行相同功能的同樣結構。②政治功能的普通性,正式或非正式的政治結構都具有政治功能。③政治結構的多功能性,所有政治結構的功能都是多方面的。④政治結構的根本功能是維持政治系統的生存。結構-功能主義所謂的政治結構,是指一個政治系統中相關的政治角色之間固定化關係的形式,亦即政治行為的模式。主要指政府的憲政結構、行政結構、司法結構和非政府的政黨結構、利益集團結構、政治文化結構。西方政治學家不提階級結構這一實質性的政治結構。
結構-功能主義作為政治分析的一種方法,與一般的系統分析有許多共同之處,但它除了具有整體性、層次性和普通性等系統分析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靜態性和模糊性的特徵。
所謂政治功能,則是政治結構的活動後果或影響。西方政治學家認為政治結構有3個基本特徵:①儘管政治功能會有變化,但政治結構總是存在的;②同樣的政治結構既可履行相同的功能,也可履行不同的功能;③某些政治功能只能通過特定的政治結構才能實現,換言之,某種政治結構是實現特定政治功能的必要條件。
政治功能有顯性和隱性之分。顯性功能是有目的的或預期的後果;隱性功能則是非預期的或偶然產生的後果。
西方政治學家的結構-功能主義的分析模式各不相同。
阿爾蒙德早期着重於功能的研究。他在《發展中地區的政治》一書中認為,政治系統有7個基本功能:①政治社會化和社會錄用;②利益表達;③利益聚集;④政治交流;⑤規則制定;⑥規則實施;⑦規則裁決。隨後他和G.B.鮑威爾一起,把這7大功能概括為“轉變”功能,並補充了“維持”和“適應”兩大功能,同時加強了對結構的研究,對結構進行了新的探索。他們在1966年的《比較政治學:發展研究途徑》中,提出政治結構可分為系統、過程和政策3個層次。
雷格斯較強調結構的研究,認為結構要件在分析政治和行政系統的過程中更加重要。
米歇爾認為政治結構的功能是和整個社會結構功能緊密相聯的。他從政治功能對整個社會系統的維持和目標實現的關係來進行政治分析,使政治系統和整個社會系統成為一個有機整體。他認為國家或政府是調動一切資源以實現整個系統的目標的子系統,政治系統有4個功能要素:①系統目標的權威性闡述;②為達到系統目標對資源的權威性動員;③系統的統合;④價值與代價的分配。
阿普特反對單純進行經驗性研究。他認為應把經驗與規範研究結合起來。他把結構-功能主義作為分析政治的起點,並把結構-功能主義分析的核心內容放在政府。認為政府的特徵是由一系列有條件的功能決定的。政府應是社會法令的集結點;歷史與未來的象徵性過渡;系統角色的規則性組列與實現的負責者;社會中成員資格和參與標準的規定者。他據此認為政治系統的4個功能是:適應能力、目標實現能力、統合能力以及目標維持能力。
意義 
結構-功能主義在政治學領域內的意義是:有助於理解各種政治現象之間以及政治現象與社會現象之間的複雜關係;為政治研究提供了新的框架,開闢了一條從部分與整體、結構與功能的相互關係上進行政治分析的新途徑,有助於進行綜合性的政治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如正結構、負結構、正功能、負功能、結構要件、功能要件等,豐富了比較政治學的內容。但結構-功能主義的分析方法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如它迴避了階級結構與階級分析,忽略了政治結構的性質,從而無法從根本上説明政治結構。這一分析方法也缺乏嚴密的邏輯,其基本概念和核心命題還沒有明確、統一的定義。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