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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重要性係數

鎖定
結構重要性係數Coefficient for importance of a structure是對不同安全等級的結構,為使其具有規定的可靠度而採用的係數。部分規範結構重要性係數選用匯總。
中文名
結構重要性係數
外文名
Coefficient for importance of a structure
解    釋
對不同安全等級的結構
承載能力極限
γ0S≤R

目錄

結構重要性係數狀態表達式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表達式
S≤R
該表達式中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組合的效應設計值S是指對持久和短暫設計狀況下的按基本組合或對地震設計狀況下按地震組合。式中
為結構重要性係數,在荷載規範中沒有相關規定,需要根據工程情況依據不同規範來確定。

結構重要性係數規範

1、《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18)8.2.8條規定:對安全等級分別為一、二、三級時,重要性係數分別為1.1、1.0、0.9;
2、《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3.0.5-5規定:結構重要係數不應小於1.0(本條因《建築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範》GB55003-2021發佈而廢止);
3、《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50330-2013)規定:一級邊坡不低於1.1,二、三級邊坡不低於1.0;
4、《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2017)規定: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鋼結構的安全等級應取為二級,其它特殊建築鋼結構的安全等級應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對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的結構構件,γ0不應小於0.95;
5、《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規定:對安全等級分別為一、二、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分別為50年以上、50、1~5年時,重要性係數分別不應小於1.1、1.0、0.9;
6、《木結構設計規範》(GB50005-2017)規定:結構重要性係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的相關規定選用;
7、《煙囱設計規範》(GB50051-2002)規定:對安全等級為一級或設計壽命為100年以上的煙囱,煙囱的重要性係數γ0不應小於1.1,其它情況不應小於1.0;煙囱的設計工作壽命應同其配套使用的建(構)築物的設計工作壽命相同;
8、《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中3.8.1條文説明:由於高層建築結構的安全等級一般不低於二級,因此結構重要性係數的取值不應小於1.0;
9、抗震設計中,結構抗震承載力驗算不考慮結構構件的重要性係數;
10、《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JTG D60-2004)規定:對應於設計安全等級一級、二級和三級分別取1.1、1.0和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