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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模式

鎖定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語法成分組合起來或在更高一級語法單位內組合起來的形式。如語素在詞內、詞在詞組內、詞組在句子內等。參見 “同模”。 文化人類學中,為使知識或理論系統化而在抽象基礎上建立的模式。由於學者的出發點及研究角度的不同,因而所提出的結構模式也不相同。
中文名
結構模式
外文名
structural model
含    義
為使理論系統化而建立的模式
內    容
因學者的出發點及研究角度不同
著名運用學者
雷德菲爾德、列維—斯特勞斯
應用學科
心理學
管理學
人類學等

結構模式模式

美國人類學家雷德菲爾德認為學者建立起的結構模式有兩類:①因果結構模式,即將現象類別按因果關係處理的結構模式。此能使學者從因果關係去預言一個文化或社會的全部未來狀況。②功能結構模式,即將現象類別按功能關係處理的結構模式。它能使學者從功能關係去認識一個文化或社會的結構。
而法國人類學家列維—斯特勞斯則認為結構模式可分為:①有意識模式,即社會成員能夠意識到的社會或文化的表層結構。②無意識模式,即隱藏在社會文化表象之後,沒有為社會成員所意識到的深層結構。他認為前者保存了現象,為結構分析提供了材料,並只有通過對此的分析,人們才能認識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中存在着的真正的結構——無意識模式。 [1] 

結構模式其他含義解釋

故事學術語。在民間故事的發展過程中,其藝術形式逐漸呈現出模式化的趨勢,形成各種結構模式。屬於故事內部結構模式的有對比式、襯突式、三疊式、小串連式等;屬於故事與故事之間的結構模式的有大串連式、嵌入式等。民間故事的各種結構模式是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才形成的,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它們對於民間故事創作、講述,有好的一面,這就是為創作提供了便利,並且易於記憶和促進流傳;也有不好的一面,這就是容易束縛人們的創造性,尤其不利於反映新的生活內容,描繪新的人物。某些結構模式出現變體,正是在過去時代的條件下突破其僵化傾向的一種表現。民間故事的結構模式有一些對神話、民間傳説同樣適用。 [2] 

結構模式其他相關內容

結構模式家庭結構模式

一類是通常的結構類型;另一類是反常的結構類型
通常的結構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這類家庭可作多種的劃分:①按家庭成員的身分來劃分,可分為核心家庭和擴大家庭。核心家庭一般指的是父母及其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它是家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即使家庭還有其他成員,這父母和子女總是在家庭眾多的成員中起核心作用的。擴大家庭是指除了核心家庭的成員以外,還有其他成員。擴大家庭包括主幹家庭和聯合家庭。主幹家庭是指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及其子女組成的家庭,是以直系親屬為主的三代同堂的家庭。聯合家庭是指兩對或兩對以上同代夫婦及其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主要有兩種結構形式:一是異代聯合家庭,即兩對或兩對以上的同代夫婦及其未婚子女與父母所組成的家庭;二是同代聯合家庭,即兩對或兩對以上同代夫婦及其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有些西方家庭社會學家認為,核心家庭僅由夫妻兩人組成,如果加上子女,就應該稱之為擴大家庭。這種劃分方法適合西方不少男女結婚後都不要孩子的狀況,並不適合中國有夫有妻必有子女的一般情況。②按家庭成員的完整情況劃分,可分為完全家庭和不完全家庭。完全家庭,是指父、母和子女三全的家庭。完全家庭和核心家庭既有區別又有聯繫。核心家庭是指只有這三種人的家庭,而完全家庭既包括核心家庭,又包括具有連同這三種人一起組成的擴大家庭。其次,核心家庭中父、母和子女三種人缺少了一種,仍可稱核心家庭,而在完全家庭中,父、母和子女三種人缺一不可。與此相反,不完全家庭表現為喪偶、離偶、喪子(女)、棄子(女)和無子女等。未婚母親及其非婚生子女組成的家庭亦屬不完全家庭。也有人不問子女狀況如何,把夫妻雙方缺少一方的視為不完全家庭。這是一種較為普遍的主張。所以不完全家庭亦稱為單親家庭。③按家庭規模劃分,可分為大家庭和小家庭。一般地説,核心家庭是小家庭,擴大家庭是大家庭。但也不完全如此。如果家中沒有夫妻,或夫妻缺少一方,只要成員眾多,照樣可以稱為大家庭。所謂大家庭,大多是以人口超過平均每户的人數為標準的。現在,家庭規模日趨縮小,因此大家庭的規模也就越來越小。④按婚姻的狀況劃分,具體情況多種多樣。如按夫妻的數量分,有一夫一妻、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之家;如按家長狀況分,有父權之家、母權之家或平權之家;如按居住狀況分,有從夫居之家、從妻居之家、獨立居住之家等。 [3] 

結構模式國際企業結構模式

企業由國內經營走向國際經營,一般所採取的結構模式。這種結構模式主要有:(1) 國際總公司制度。是一種僅在結構上受母公司指揮的獨立結構單位。它有自己的決策機構。國際總公司內部一般也採取設立分支機構和部門制。國際總公司在管理功能上,可以根據各個營銷地區不同的環境,修訂它的目標、政策與方法。(2) 基地公司制度。也稱為國外地區總公司制度。它在國外經營中所負擔的職能,同國外批發商類似。基地公司的形式: 一是單元中心基地公司,即國外只設一個基地公司,作為國際企業在國際經營的管理中心。另種是多元中心基地公司,即國外設多個基地公司,每個基地公司負責一片地區的市場經營活動。採用基地公司制度,更具有整體性和自主性,在國家與國家間的價格及資產轉移方面,更富有彈性。但此制度管理方法比較複雜,將失去本國政府的條約及外交保護,容易引起本國税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稽查。為此,很多國家採用國際總公司與基地公司混合的折衷辦法,既保留原來的國際總公司,另在國外市場設立基地公司。(3)世界公司與超國公司制度。是將本國經營與國外經營結合在一起。世界公司以全球市場為經營戰略,屬於產品性質具全球普遍性的企業,例如石油公司、製藥公司及飲料公司等。超國公司在結構上雖然與世界公司相同,但在管理上屬多元中心,每個部門為一個管理中心,公司屬於多元中心的集合。目前的跨國公司中,還沒有真正的超國公司結構形態存在。 [4] 
參考資料
  • 1.    陳國強 主編.簡明文化人類學詞典.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395-396
  • 2.    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中國傳説故事大辭典》編委會 編;祁連休,肖莉 主編.中國傳説故事大辭典.北京:中國文聯出版社,1992:第18頁
  • 3.    王偉 主編.中國倫理學百科全書.婚姻家庭倫理學卷.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119-120
  • 4.    王開春,陳文清,高忠茂 主編.外向型經濟工作辭典.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第1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