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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並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中文名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來    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法律條文

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構成要件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裏所説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是社會秩序。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客觀要件

1.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
多次通常是指三次以上,時間間隔沒有規定,按照立法意圖仍可理解為一年內三次以上;
2. 被組織者、被資助者有非法聚集的事實發生
如果本罪追究未遂的話,就不要求實際發生了非法聚集,只要行為人已着手實施非法聚集,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也可構成本罪。對於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個人傾向於無需設立這種形態,因該罪本來就是情節犯,且只有一個量刑檔即三年以下。
3. 擾亂社會秩序,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根據該構成要件,聚集如果是合法的,即使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或許會構成他罪,但不構成本罪。 [2]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構成本罪的是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並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