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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鎖定
紹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建設宗旨為: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匡扶社會主義正氣,維護社會治安。
中文名
紹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宗    旨
弘揚見義勇為精神
服務範圍
獎勵維護社會穩定的貢獻人員
地    區
浙江紹興

紹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建設宗旨

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匡扶社會主義正氣,維護社會治安。

紹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業務範圍

獎勵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1] 

紹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實施細則

紹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理事會第一屆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基金管理使用有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於加強基金的管理使用,具有規範作用。為提高操作水準,及時發揮基金的激勵作用,特制定本細則。
一、管理原則
按照“量入為出、客觀公正,適度及時、專款專用”的原則,管好用好基金。
二、獎勵範圍
基金的增殖部分,用於《紹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規定的使用範圍。
基金用於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給生活困難的遺屬和傷殘人員提供資助,以及為其他符合宗旨的重大活動提供經費。本會每4年進行一次全市性的表彰活動(各地選送一定數額的代表,評為“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每隔4年開展一次“十佳勇士”評選活動(各地推薦若干侯選人)以及對事蹟突出、影響很大的見義勇為事例、視情舉行大型表彰活動(直接授予“市見義勇為勇士”稱號)。
做好經常性的表彰獎勵工作。平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補助),由各縣(市)公安機關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其中事蹟突出,貢獻較大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犧牲人員親屬和傷殘人員,本會再予獎勵補助或者市、縣聯合表彰。市區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補助),由越城區公安分局推薦、本會組織實施。
三、獎勵對象
獎勵維護社會治安、搶險救災、救死扶傷鬥爭中,挺身而出、見義勇為,貢獻突出者,包括:
(一)工人、農民、教師、學生、機關幹部、職員、個體商業者、城鎮居民;
(二)治保人員和非職行為的政法幹警、武警官兵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
(三)非執勤期間的經濟民警、聯防人員;
(四)護村(廠、院)隊員。
四、獎勵幅度
(一)凡在市區見義勇為的人員,不論其籍貫、性別、年齡、身份、民族,一經查實,本會按《規定》第二條各款給予獎勵(補助)。
(二)凡各縣(市)見義勇為的人員,在當地給予表彰獎勵(補助)的基礎上,本會給予貢獻突出者以適當的獎勵補助:
1、在於犯罪分子鬥爭中英勇獻身者,本會給予一次性補助五千至壹萬元;對犧牲人員家屬生活困難者,本會給予一次性補助壹千至叁千元。上述補助,可以同時發給。
2、對維護社會治安、搶險救災、救死扶傷鬥爭中見義勇為傷殘的人員,本會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有醫療保障的給予五百元至貳千元補
助金,無醫療保障的酌情予以補助;傷殘人員家庭生活有困難者,再給予二千元以下補助金。上述補助,視情發給,也可同時頒發。
(三)為擴大見義勇為影響,增強社會效果,將1996年至2000年間定為扶植階段,本會在各縣(市)獎勵的基礎上,再給見義勇為人員適
當獎勵:凡人民羣眾擒獲犯罪分子的再獎叁佰元,擒獲犯罪分子多名的再獎五佰元以上;搏鬥受輕傷者增獎貳佰元。上項可以同時發給;凡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的突出事例,也給適當再獎。一般為貳佰元。
(四)每年年底,對生活有困難的見義勇為勇士和烈屬進行慰問,特困户給予適當補助。
五、報批程序
(一)需要本會進行獎勵(補助)的,由各縣(市)提出申請,填報《獎勵見義勇為先進人物審批表》一式二份,寄本會辦公室。本會接到上述申請後,儘快進行審核批覆,並將結果通告呈報單位。
(二)市區見義勇為人員,由越城區公安分局調查核實,填報《獎勵見義勇為先進人物審批表》一式二份。必要時,本會辦公室配合或者派員調查取證,查核清楚,提出建議。
(三)凡因見義勇為英勇犧牲或身受重傷,各縣(市)、區公安機關見義勇為組織迅速報告黨委、政府,會同有關單位進行救護或妥善處理後事。同時用電話向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或本會辦公室反映,並用明傳電報具報市公安局。接此電報後,本會辦公室報請領導同意後,當即安排表彰獎勵或慰問,組織新聞單位採訪,一般應在事發三天內實施,以增強宣傳效果。
(四)上述各項開支,均按《規定》第三項審批權限辦理。
六、表彰實施
(一)及時掌握各地見義勇為動態,是搞好表彰獎勵的基礎。各縣(市)、區公安局、見義勇為組織應及時通報發生見義勇為情況,關於當月填報《見義勇為人員推薦表》寄本會辦公室。需要由本會表彰獎勵(補助)者,應填報《獎勵見義勇為先進人物審批表》(一式二份)。凡憑明傳電報審批發給獎勵、補助的,事後需補報《獎勵見義勇為先進人物審批表》,以便立檔歸卷。
(二)平時對市區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由本會辦公室會同越城區公安分局實施。必要時,由本會辦公室制度計劃,商請市局宣傳部門通報新聞單位協助,會同有關單位一起實施。
(三)每4年開展一次的“十佳勇士”評選活動,請示會長原則同意後,由本會辦公室擬製方案,報請秘書長同意,會長批准後實施。
(四)發生重大見義勇為事蹟,需要組織表彰獎勵的,由本會辦公室制定實施方案,報請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