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鎖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紡織染整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準。
中文名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外文名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textile industry
實施時間
1992年7月1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textile industry ( GB4287-92 1992-07-01實施)
本標準按照紡織染整企業的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水量。本標準適用於紡織染整工業企業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於洗毛、麻脱膠、煮繭和化纖原料蒸煮等工序所產生的廢水。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