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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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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程序正義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提出,其1971年出版的《正義論》書中提到,程序正義有三種形態,純粹的程序正義、完善的程序正義和不完善的程序正義。
純粹程序正義的特徵是:不存在任何有關結果正當性的獨立標準,但是存在着有關形成結果的過程或者程序正當性和合理性的獨立標準,因此只要這種正當的程序得到人們恰當的遵守和實際的執行,由它所產生的結果就應被視作是正確和正當的,無論它們可能會是什麼樣的結果。
中文名
純粹程序正義
提出者
約翰·羅爾斯
純粹程序正義:不存在對正當結果的獨立標準,但存在一種正確的或公平的程序,這種程序若被恰當遵守,其結果也會是正確的或公平的,無論他們可能會是一些什麼樣的結果。決定正當結果的程序必須實際地被執行,因為在這些情形中沒有任何獨立的、參照它即可知道一個確定的結果是否正義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