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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人權利

鎖定
納税人權利是税收法制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商品經濟的必然要求。
中文名
納税人權利
釋    義
國家財政的主要承擔者
類    別
税收法制發展的產物
重要性
作為税法的基礎和核心問題

納税人權利簡介

納税人權利作為税法的基礎和核心問題,已引起國內外税收立法者日益廣泛的關注。2009年12月初,中國國家税務總局發佈公告,明確了納税人的權利與義務。

納税人權利權利簡介

納税人權利作為税法的基礎和核心問題,目前已引起國內外税收立法者日益廣泛的關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十分重視強調納税人權利,先後通過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納税人權利保障機制。客觀而言,中國對納税人權利的關注還剛剛開始,《税收徵收管理法》雖對納税人權利作出了一些規定,但無論在立法內容或是可操作性等方面都無法起到十分有效的保障作用。
2009年12月初,國家税務總局發佈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確了納税人的權利與義務。

納税人權利產生髮展

發展規律
納税人權利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可能自發地生長出來,而是來源於法律規定。有税必有法,有法必有義務,權利則是税法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在不同社會及其發展的不同階段,以及在不同國家,由於多種原因,税收法制程度差別較大,税收法律關係的內容也迥然不同,但考察法律關係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演變,可以摸索納税人權利的產生、發展的一般規律。
資本主義社會發展
税收法律主義原則不僅確立了納税人權利觀念,而且隨着税收法律主義原則的逐步貫徹實施,納税人權利範圍及其維護程度與日俱增。税收法律主義原則的確定,不僅確立了納税人權利觀念,而且從法律程序上保護了納税人權益。推行税收法律主義,既能保證徵税權主體國家的權利的實現,又能保障納税主體的權利,同時有利於促使納税人在公正的程序下履行納税義務。因此,自1215年英國“大憲章”第一次對國王徵税權的限制性規定以來,從1629年的《請願書》、1689年國會制定的《權利法案》,到現代各國紛紛把税收法律主義作為憲法原則加以規定,如,美國憲法第一條規定徵税的法律必須由眾議院提出;法國憲法第34條規定“徵税必須以法律規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徵收新税或改變現行税收,必須以法律定之”,等等,這些都無疑標誌着納税人權利的確認並受到法律上的維護。
隨着税收法律主義的逐漸實行,納税人權利的保護由最初強調税收的徵收必須基於法律的規定才能進行並且只有按法律規定徵收發展到通過法律規定納税人在税款徵繳過程中享有各項具體權利。而且隨着時間推移,這種具體權利範圍呈現不斷增多態勢。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法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至目前為止已形成了包括享有禮貌、周到服務、公正複查、獲取信息、權益保障、上訴、複議等在內的一系列權利,甚至,有些國家如美國、加拿大等還制定並頒佈了納税人權利法案、納税人權利宣言。

納税人權利中國發展

中國納税人權利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發展起來的,起步晚、發展快、範圍廣泛。新中國成立以來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三十年間,中國納税人權利基本上處於空白狀態,這是與三十年間的税收制度、政治經濟形勢相適應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由於國家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政企不分,管理集中,習慣於行政手段的工作方法,作為經濟槓桿的税收制度具有濃厚的計劃性、行政性,企業(其中主要是國有企業)是否納税、納多少税、自主支配的收入等基本上都交由政府集中支配,企業既無義務可言,更無權利可享。改革開放以後,以市場化為取向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相繼打破了體現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税收制度,特別是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中國税制建設的步伐明顯加快,徹底改變了過去運用行政手段採取的非規範性徵税方式,建立起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權利義務對稱的規範性的税收法律制度。至目前為止,國家先後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税法》、《個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規,不僅明確規定納税人的納税義務,而且相應地賦予納税人應享有的各項具體權利。這些具體權利分佈在納税人在納税過程的税前、税中、税後三個階段,權利範圍十分廣泛。

納税人權利階段分類

納税人權利税前權利

指納税人在取得税務登記證成為正式納税人後,到繳納税款之前應享有的權利。包括:
(1)財會設置權。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納税人有權選用適合自身情況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而且,納税人在按規定填寫《税務登記表》,提供相關資料後,有權要求税務機關在15日內發放税務登記證。
(2)納税人有權通過一些可以得到的便利渠道,從納税主體的角度出發,對現行税制規定、徵管執行方式、税收服務體系等涉及徵納雙方的税務事宜,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3)知情權。納税人自辦理税務登記開始,即成為税務機關的服務對象,有權得到相應的納税指導,包括與自身生產經營範圍、性質有關的税法規定、具體税種、税率、税務會計處理、税收處罰等,為正確納税做好必要的準備。

納税人權利税中權利

繳納税款是整個納税活動的中心環節,涉及到税款計算、徵納行為、税法處罰等具體的事項。納税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應正確使用應有的權利,以保護合法、正當的權益。税中權利包括:(1)延期申報或繳款。納税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照税法規定辦理納税申報或按期繳納税款,需要延期的,可以提出申請,經税務機關核實批准,可延期申報或繳款。(2)委託代理權。納税人出於某種需要,可以委託規範的税務代理機構依法代辦税務事項。(3)申請減免權。符合條件的納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可向税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税或免税。(4)申辯權。對税務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有異議者,可就有關事實、理由進行陳述申辯。(5)拒絕合作權。税務機關檢查人員在進行税務檢查或處罰時,必須着裝上崗或向當事人出示《税務檢查證》;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時,必須開具收據或開列清單。否則,納税人有權拒絕合作。納税完畢後,納税人有權索取完税憑證。(6)申請聽證權。當税務機關就納税人行為作出的處理意見,可能影響到納税人正當權益時,納税人有權事先得知處理事項並提出聽證申請。

納税人權利税後權利

繳税完畢並不意味着納税活動的結束,納税人履行納税義務後,有權監督税務徵管行為。税後權利包括:

納税人權利保密權簡介

納税人為避免重大的經濟損失或正當權益遭到侵犯,有權要求税務機關對其提供的一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信息、商業秘密或私人隱私予以絕對保密。

納税人權利申請退税權

納税人多繳税款,在結算納税之日起3年內,可向税務機關申請退還。

納税人權利求償權

税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若因自身原因造成納税人不應有的直接經濟或精神損失時,納税人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索求賠償。

納税人權利複議起訴權

對税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及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同性質的行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納税人權利監督檢舉權

有權監督税務職能部門依法治税行為,檢舉揭發貪污受賄的不法分子,以保證取之於民的税收真正用之於民。

納税人權利具體權利

納税人在履行納税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納税人權利知情權

納税人有權向政府瞭解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税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税收政策規定;辦理税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税額核定及其他税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我們在納税、處罰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税人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納税人權利保密權

納税人有權要求政府部門為納税人的情況保密。政府部門將依法為納税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納税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税人的許可,政府部門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税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範圍。

納税人權利税收監督權

納税人對政府部門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税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翫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濫用職權多徵税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納税人對其他納税人的税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納税人權利納税申報方式

納税人可以直接到辦税服務廳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採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納税人的主管税務機關批准。
納税人如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税申報,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税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我們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税人如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税申報,應當按照我們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給政府部門。

納税人權利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税人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政府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准,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准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税法規定的納税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税額或者政府部門核定的税額預繳税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税款結算。

納税人權利申請延期繳納税款權

如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税務機關的批准權限,審批納税人的延期繳納税款申請。
納税人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您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税款的。

納税人權利申請退還多繳税款權

對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政府部門發現後,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政府部門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部門將自接到納税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納税人權利依法享受税收優惠權

納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税、免税。減税、免税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税、免税審查批准機關審批。減税、免税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税。減税、免税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政府部門報告;不再符合減税、免税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税義務。
如納税人享受的税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納税人權利委託税務代理權

納税人有權就以下事項委託税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税務登記、除增值税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税申報或扣繳税款報告、税款繳納和申請退税、製作涉税文書、審查納税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税務諮詢、申請税務行政複議、提起税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納税人權利陳述與申辯權

納税人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納税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政府部門就不得對納税人實施行政處罰;即使納税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政府部門也會向納税人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政府部門不會因納税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對未出示税務檢查證和税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政府部門派出的人員進行税務檢查時,應當向納税人出示税務檢查證和税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税務檢查證和税務檢查通知書的,您納税人權拒絕檢查。

納税人權利税收法律救濟權

納税人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税人、納税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政府部門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納税人對政府部門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政府部門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税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納税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税款,政府部門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政府部門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税人或者納税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納税人權利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納税人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政府部門會向納税人送達《税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税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納税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政府部門將應納税人的要求組織聽證。如納税人認為政府部門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納税人有權申請主持人迴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政府部門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納税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關税收憑證的權利
政府部門徵收税款時,必須給您開具完税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税款時,納税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政府部門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納税人權利普及現狀

2009年4月11日起,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實施了一項名為“在中國,納税的感覺怎麼樣”的調查,共有4715人填答了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只有12.3%的受訪者瞭解納税人的權益,其餘87.7%的人則處於“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點點”的狀態。
在權利的行使方面,80%的人聲稱從來沒行使過任何納税人的權利。39.0%的人説自己想行使權利,但不知道怎麼辦。16%的人曾經行使過,但是最終失敗了。有0.3%的人甚至認為自己根本不是納税人,沒必要去了解或行使什麼權利。
其實,網上可以很容易搜索到中國的各種税收政策,各地税務局的宣傳欄也有張貼,可是納税人對自己的權益並不關心。儘管許多權益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但許多人就是找不到自己身為納税人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