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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為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

鎖定
納為幣,亦稱納成、納徵。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
《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徵者,納聘財也。徵,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後才可行納徵禮的,行納徵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徵的禮物各有定製,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為女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為財禮。 史料典籍 《春秋·莊公二十二年》:“冬,公如齊納幣。” 宋蘇軾《書劉庭式事》:“未及第時,議娶其鄉人之女,既約而未納幣也。” 清紀昀《閲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二》:“細詢始末,乃知女十歲失母,鞠於外氏五六年,納幣後始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