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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

鎖定
1995年12月,華彬集團董事長嚴彬以全球戰略眼光和對中國市場發展的信心,創立了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中國紅牛),並將產品首次起名“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大力開拓國內市場。“補充體力、精力十足”、“渴了喝紅牛,困了、累了更要喝紅牛”等廣告語開始廣為傳誦,中國紅牛品牌也為廣大消費者所喜愛,為社會公眾所熟知。 [1] 
Red Bull是全球較早推出且較成功的功能飲料品牌之一。20世紀70年代,泰籍華人許書標先生髮明瞭一種滋補性飲料,取名“Kratingdaeng”,奧地利商人馬特施茨先生將Red Bull推向全球併成為著名國際品牌,迄今已有近半個世紀的發展歷史。 [1] 
2023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宣佈撤銷2023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北京市懷柔區鄉鎮企業總公司之合同糾紛案作出的一審裁定,並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進行審理。
公司名稱
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
外文名
Red Bull Vitamin Beverage Co., Ltd
所屬行業
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
成立時間
1998年
法定代表人
嚴彬
總部地點
北京市懷柔區雁棲工業開發區88號 [2] 
經營範圍
生產紅牛維他命系列飲料;銷售自產產品。 [2] 
公司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2] 

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公司介紹

1998年,中國紅牛公司將總部從深圳遷到北京,增資註冊,成為北京市最大的外商投資企業之一。
中國紅牛公司在全國各地建立了20多個分公司,10多個代表處和30多個辦事處。秉承國際化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重在培養消費觀念,以"功能飲料市場先入者"的地位和優勢,紅牛飲料快速進入市場、逐步發展成為飲料集團公司。
紅牛公司在國內擁有北京和海南兩個現代化生產基地,供應全國市場。產品生產工藝獨特,從產品設計、選料、製造到質量管理等各個環節都嚴格要求,所含的多種功能營養成分,均達到了英國、美國藥典所規定的質量標準。
2001年12月,中國紅牛被中國食品協會評為"1981-2001年中國食品工業十大傑出外商(港澳台)投資企業",得到了中國政府部門和廣大消費者的認可。同期,紅牛入選亞洲20大著名品牌,成為亞洲第三大食品飲料的領軍品牌。

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公司事件

20世紀90年代,中泰雙方企業曾圍繞“紅牛”飲料在中國的獨家生產銷售、合資設企、合作期限等事宜簽訂協議書,因其中約定協議有效期為50年,故該協議一般被稱為“50年協議”。
中國紅牛表示,2018年隨着中國紅牛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經營期限到期,基於“50年協議”中國紅牛在辦理工商登記經營期限續展時,因泰國天絲阻礙中國紅牛辦理變更登記,導致其至今未取得新的進展,迫使中國紅牛懷柔生產基地停產、工人待崗,給中國紅牛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
中國紅牛於2021年將泰國天絲等訴至北京四中院,請求確認上述“50年協議”第七條有效,確認“50年協議”約定的中國紅牛的存續期為50年,判令泰國天絲等辦理中國紅牛的營業期限續展工商登記手續,並賠償中國紅牛經濟損失1億元、承擔訴訟費等。
2023年6月,北京四中院就該案作出一審裁定,駁回了中國紅牛的起訴。一審認為,“50年協議”不是複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訴的請求權基礎,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具有基本的訴訟法依據。此外,組建中國紅牛是“50年協議”的內容之一,中國紅牛應為合同客體而非合同主體,其本身不享有合同權利,亦不負有履行義務,不屬於本案適格原告。
中國紅牛不服一審裁定,仍持原起訴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對一審法院的上述認定進行了重新評價。二審法院裁定書表示:首先,中國紅牛系“50年協議”的簽約主體之一。根據在案證據“50年協議”所顯示的內容,中國紅牛是簽約丙方;協議中約定了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中國紅牛作為協議的簽訂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同時亦享有協議中所約定的權利。作為合同主體,中國紅牛有權依合同提起訴訟。其次,中國紅牛有權針對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單獨提起訴訟。合同系由各個獨立的條款所組成,合同中部分條款無效並不影響該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基於合同條款的相對獨立性,中國紅牛依據“50年協議”的不同條款分別提起訴訟,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北京高院終審裁定:撤銷一審裁定,並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目前關於“50年協議”的爭議在深圳和北京兩地審理。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