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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契

鎖定
紅契是中國舊時不動產買賣與典當經向官府納税蓋官印的契約。一般稱土地房屋買賣與典當的民間自寫契約為白契,清制須向州縣納税,由州縣粘連於布政使司頒發契紙的契尾,加蓋鈐印,方成正式契約。辛亥革命後,不動產買賣與典當契約,仍須納税蓋印,才能取得法律效力。此種契約稱為“紅契”。新業主持白契向官府納税並加蓋官印的行為,稱“税契”,經税契後,白契即為紅契。 [1] 
中文名
紅契
別    名
官契
類    別
產權憑證

紅契辦理程序

官府收税後辦理過户過税手續,然後在“白契”上粘貼由官方排版統一印刷的文書(即“契尾”),最後在粘貼處加蓋州縣官印(騎縫章),這樣的地契叫做“官契”,也叫“紅契”。紅契受法律保護。紅契是政府或法律認可的產權憑證。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完税後由政府在契尾加蓋政府印章,相當於官府頒發的財產所有權證。

紅契主要區別

康熙年間房產證由白契和紅契組成 康熙年間房產證由白契和紅契組成
地契分為“白契”和“紅契”。立契後,向官府交税叫“税契”,交納的税為“契税”。民間買賣土地房屋時,由交易雙方協商擬訂,有中人作保並簽名蓋章的契約,稱為“白契”,也叫“草契”。其內容包括交易的性質、產業的數量或面積、坐落地點、價格、交易條件等。
兩者最大的區別是“白契”沒有法律效力,而“紅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經過官府認可與蓋章的。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