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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所得税

鎖定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税。
中文名
紅利所得税
簡    稱
紅利税
所屬領域
金融

目錄

紅利所得税定義

紅利所得税簡稱紅利税,屬於"個人所得税"範疇。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在2005年6月13日發佈《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税所得額,依照現行税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税。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現金紅利暫減為按所得的50%計徵20%個税。而對於所送紅股,則依然按20%税率繳納個税,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徵。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徵個税。 [1] 

紅利所得税計算方法

紅利税屬個人所得税範疇,它是根據同期銀行個人存款利率而對股票持有者分得的現金紅利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部分計徵20%的個人所得税計算出來的。這裏須注意,計算股票紅利是否超過銀行存款利息,是按照持股者持有股票的面值而不是買入價格作為計算基數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