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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碑

(為了將某些人類業績或事件保存於後人心中而建立的建築物)

鎖定
一座紀念碑,就其最古老與最初始的意義來説,是一件人造物,是為了將某些人類業績或事件(或兩者的綜合)保存於後人心中這一特定目的而豎立起來的。它可以是一件藝術文物,也可以是一件書面文物,這取決於是以視覺藝術手段還是藉助銘文將所要記憶的事件傳達給觀者。在很多時候,這兩種方式同時並用。 [1]  在許多國家的語言中,“紀念碑”一詞都具有雙重含義:既指舊的建築,又指純紀念性的標牌。兩者之間的差別在於:第一組主要是出於實用目的的——至少最初如此,而第二組則以紀念過去為主。舊建築雖然也有紀念意義,但它們所紀念的往往只是它們賴以形成的時代,而第二組紀念碑卻是對於它們設立之前的時代的紀念。簡言之:舊建築形成於過去,而紀念性標牌卻是對過去的回憶。 [2] 
中文名
紀念碑
外文名
monument;cenotaph

紀念碑紀念碑的詞源及含義

在西方,紀念碑源自拉丁語monumentum,直譯為紀念的、紀念性建築和文件。韋氏英語詞典解釋為那種(老式用法)有拱頂的墳墓,同義詞Sepulchre;法律文件或紀錄;紀念物、名人、紀念人或事件的碑或建築;(古代用法)符號、徵兆、證據;(老式用法)雕像;邊界或位置標識,頌文等。紀念碑自然包含了紀念性雕塑、碑碣、墳墓、邊界、標識等建築物,也包括紀念性文字等其他物品。
所以,對“monument”的翻譯依據語境而定。比如在法國,“Monumenthistorique”翻譯為“歷史建築”,在其他地方涉及到多種門類文化遺產時翻譯成“文化紀念物”,涉及到古董一類時翻譯成“文物”,涉及到不可移動的古建築、考古遺址、歷史名勝時翻譯成“古蹟”等,需依具體語境而定。依照狹義的紀念碑概念,它只是表示建造一個“石碑”對特定情形、地點、事件的紀念和記憶;彷彿道路上的里程碑。
巴黎凱旋門 巴黎凱旋門
今天,紀念碑的意義和意思之所以被巨大地加以拓展和擴張,一個最重要的問題是現代社會被“加速”變遷,“加速”中的歷史容易丟失歷史長河中的記憶,因此,紀念碑的意義在近幾十年被格外凸顯。學者在討論西式紀念碑性時常以巴黎的凱旋門為例。以巴黎凱旋門為代表的紀念碑的建築形制,屬於西方歷史的紀念碑建築傳統。“凱旋門紀念碑”幾乎遍及歐洲所有國家,而且很多。從歷史的角度看,是歐洲國家自古一路而下的紀念性建築景觀。 [3] 

紀念碑紀念碑的類型

(一)有意為之的紀念碑
1903年,奧地利著名藝術史學家、建築遺產保護史上的重要人物之一阿洛伊斯·李格爾(AloisRiegl)在其著名的《現代的紀念碑崇拜:其起源與發展》中,將這種紀念碑稱為“有意為之的紀念碑”。
聖彼得大教堂 聖彼得大教堂
各種原本就被當成特定崇拜對象和崇拜場所而建造的神像祭壇瑪尼堆神廟教堂寺廟等,也都是有意為之的紀念碑,即“內聖外體”的符號性紀念碑(symbolicmonument)。其最初的建造意義、人們要紀念和崇拜的對象在於特定的“內聖”,而不是物質材料構成的“外體”“外體”只是“內聖”的符號性工具、載體和媒介,本身並不重要。即便人們為了最初或變化後的紀念和崇拜目的,以完全不同材料或形式翻新、重建這種紀念碑的肌體,其符號性內聖意義仍舊不變,甚至更強大。例如,羅馬的聖彼得大教堂就其建造初衷而言,主要是為了彰顯聖彼得的安葬之地,頌揚他的功業、天國的榮耀和教廷的權威,大教堂本身僅是外體,並非供人紀念的紀念碑。因此,當文藝復興時期的人們覺得4世紀所建的老聖彼得大教堂不再能強烈表達這種符號性內聖含義時,就毫無痛惜之情地拆除了已存在一千多年的老聖彼得大教堂,以完全不同的規模、形式和風格重建出了人們如今所見的聖彼得大教堂。
事實上,在18世紀末之前,在現代的建築遺產保護意識出現之前,人們一直把有意為之的紀念碑當成與其肌體本身無關的別的東西的符號,並按照特定的符號意義進行處理。而且直到今天,對很多仍有強烈符號意義的紀念碑仍是如此,例如寺廟裏對神像不斷重塑金身。 [4] 
(二)無意為之的紀念碑
古羅馬高架渠 古羅馬高架渠
李格爾認為,現代以來,人們看重和保護的主要是無意為之的紀念碑,即原本不是為了特定的紀念目的而建,後來才獲得某種紀念意義的遺產對象。例如長城和各種城牆,原本只是實用性的防禦工事,如今卻有了強烈的紀念意義,類似的還有歷史村落、歷史街區、歷史城鎮等。然而,無意為之的紀念碑也是個歷史悠久的遺產概念。在古羅馬晚期,人們已經將以前建造的高架渠(aqueducts)當成帝國昔日輝煌的象徵和紀念碑。湖南的岳陽樓原本只是個一般意義上的城樓,由於范仲淹等無數文人騷客的登臨和詩賦,很早就有了後天才產生的紀念意義。直到今天,人們仍會自然地將某位名人出生、生活或光顧過的建築,某個重要歷史事件的發生地當成紀念性建築或紀念地。像昆明的聶耳故居這樣的紀念性建築仍被人們主要當成“內聖外體”的符號性紀念碑,它們在人們心目中的核心意義並不在於建築的本體,而在於一種與其無關的其他符號性標誌,因此會由於更好地崇拜和紀念緣由遭到劇烈的改頭換面。
1790年,法國學者奧班·路易·米林啓用了一個新術語:具有歷史意義的紀念碑(monumenthistorique),即如今常常簡稱的歷史古蹟(historicmonument)。這標誌着18世紀末以來,建築遺產界的核心保護對象開始從內聖外體紀念碑,即其內聖意義本質上與物質本體無關的有意為之或無意為之的紀念碑,轉向了本質上與以往不同的本體內聖紀念碑。後者的物質本體作為認知過去種種史實的證據而引發的所有意義和價值成了新的內聖,從與內聖無關的外體轉變成了與內聖不可分割的本體,成了遺產的核心意義和價值所在。從此以後,當保護界談到紀念碑時,通常僅指本體內聖性的歷史紀念碑,即建築遺存由於其物質本體的形式、材料工藝和做法等反映了過去的各種史實。如今的絕大多數物質文化遺產處理原則,本質上基於的都是這種新的歷史紀念碑認識。這種紀念碑的意義不僅是後天形成的,都是李格爾所説的無意為之的紀念碑,而且因其內聖僅僅源於物質本體,所以與以往相反,物質本體的保護成了遺產保護中頭等重要的事。
對於這種歷史紀念碑,《威尼斯憲章》第1條的定義是:“歷史古蹟(紀念碑)的概念,不僅包括單體建築作品,也包括城市或鄉村環境,人們從中能發現某種獨特的文明、有意義的發展或具有歷史意義的事件的見證。這個概念不僅適用於傑出的藝術作品,也適用於過去不太重要但隨着時光流逝而獲得文化意義的作品。”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歷史紀念碑也包括《世遺公約》擴展出來的某些遺產對象,例如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的“紀念碑性雕塑和繪畫作品”、“具有考古性質的元素或構築物、碑刻、人居洞窟等。
儘管人們也許會認為紀念碑只是個空間規模和範圍有限的單體概念,但歷史紀念碑,或者説歷史古蹟的概念,本質上涵蓋了一切不可移動的、具有物證史紀念碑意義的遺產,它不僅包括單體建築,包括城鎮、村落,同樣也適用於園林,以及後文所談的文化地景。後文所述的一切按特定類型劃分的不可移動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無論所涉對象的規模大小,無論是一次性創建出來的,還是陸續累積出來的,無論構成元素如何多樣、複雜,本質上都屬於歷史紀念碑,並因此受到相應的保護處理。為了符合國人的理解習慣,後文仍採用“古蹟”這個詞,但如無特別説明,均指的是紀念碑,或者紀念碑性的古蹟。 [5] 

紀念碑紀念碑的功能和特性

(一)紀念碑性
巫鴻對紀念碑性的討論,讓這個概念進入中國學界的視野。巫鴻在討論紀念碑性時説:
《中國古代藝術與建築中的“紀念碑性” 》 《中國古代藝術與建築中的“紀念碑性” 》
我的討論中,“紀念碑性”(在《新韋伯斯特國際英文詞典》中定義為“紀念的狀態和內涵”)是指紀念碑的功能及其持續;但一座“紀念碑”即使在喪失了這種功能和教育意義後仍然可以在物質意義上存在。“紀念碑性”和“紀念碑”之間的關係因此類似於“內容”“形式”的聯繫。由此可以認為,只有一座具有明確“紀念性”的紀念碑才是一座有內容和功能的紀念碑。因此,“紀念碑性”和回憶、延續以及政治、種族或宗教教義有關。“紀念碑性”的具體內涵決定了紀念碑的社會、政治和意識形態等多方面意義。……我國並不存在一個可以明確稱為標準式的“中國紀念碑”的東西,換言之,我對紀念碑性的不同概念及其歷史聯繫的有關討論有助於我對中國古代紀念碑多樣性的判定。……於是出現了兩個歷史——“紀念碑性的歷史”和“紀念碑的歷史”——綜合入一個統一敍事。 [6] 
(二)公共性
在建築史家佩夫斯納(Nikolaus Pevsner)的《建築類型歷史》一書中,將民族紀念碑及天才人物紀念碑作為首先論述的建築型式。對於大部分西方人來説,建築史始於金字塔及紀念碑式的陵墓。
在世俗的、社會的意義上,為死者建造的紀念性建築物,不僅是為死者的,更多地是為了滿足活着的人(尤其是有權力的人)的需要。就金字塔、凱旋門、紀功柱、先賢祠、紀念堂、秦始皇陵、武則天墓這些紀念性建築物來説,它們的構築耗費了大量的集體勞動,通過給予那些為它建造基礎的傑出人物和英雄以榮譽的方式,為統治者提供了表現他們統治權的合法化證明,通過承諾過去所建立的不會成為時間流逝的犧牲品來幫助維護統治權。通常,陵墓與紀念碑也是一個舉行儀式的場所,一個祭壇,它將公眾召集到它的周圍,看似召集到一種神與命運的周圍,實際上就是召集到建築與掌管它的統治力量的周圍,通過儀式的舉行,在宗教與世俗的不同層面上,使公眾以陵墓與紀念碑為中心,形成民族的、社會的、城市的或集團的精神、文化向心力,強化某一時代的思想、信仰與價值觀。所以,一座紀念碑或具有紀念碑性的建築,總要承擔保存記憶、構造歷史的功能,總是力圖使某位人物、某些事件或某種制度不朽。
另一個值得我們重視的現象是,雕塑特別是處在公共空間中的雕塑,更具有藝術的非實用性,它們在傳統中也具有紀念碑性質。羅莎琳·克勞斯在《後現代主義雕塑新體驗、新諾言》一文中寫道:“雕塑在傳統上被看作在紀念碑的邏輯中。作為某個祭典場地的標誌,它是神聖的,又是世俗的。它的形式是具象的(不是人就是動物)或抽象的、象徵的。就其功能的邏輯而言,一般要求它能獨立於環境,要有垂直於大地的底座,易於辨識。作為一種實在,有許多雕塑作品能被人們毫不費勁地認出來,道出名字並舉出其意義所在。”通常,在紀念性建築總體中,雕塑與建築物具有天然的親和關係,它們共同構築了人類的精神生活空間,以其材料的永恆、形式的多樣、內涵的深刻對一個民族的歷史和文明產生綿延不斷的影響。 [7] 
參考資料
  • 1.    (奧)阿洛伊斯·李格爾:《對文物的現代崇拜:其特點與起源》,陳平譯,錢文逸、毛秋月校訂,收錄於巫鴻,郭偉其主編;OCAT研究中心編:《遺址與圖像》,北京:中國民族攝影藝術出版社,2017年,第216頁。
  • 2.    (荷蘭)里斯·洛萬:《紀念碑——作為歷史研究的史料》,孫虹、孫立新譯,《史學理論研究》,1997年,第3期。
  • 3.    彭兆榮:《論紀念碑性與崇高性》,《文化遺產》,2017年,第4期
  • 4.    陸地:《建築遺產保護、修復與康復性再生導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9年,第4-5頁。
  • 5.    陸地:《建築遺產保護、修復與康復性再生導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9年,第5-7頁。
  • 6.    (美)巫鴻: 《中國古代藝術與建築中的“紀念碑性”》“中文版序”,李清泉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 2009年,第5頁。
  • 7.    殷雙喜:《紀念碑及其作為建築藝術的公共性》,《雕塑》,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