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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倉儲設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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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倉儲設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 [1] 
中文名
糧油倉儲設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發佈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

糧油倉儲設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歷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於當前穩定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國發〔 2009 〕 25 號), 2009 — 2010 年國家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建設糧食儲備 300 億斤倉容、食用油 175 萬噸油罐。為加強糧油倉儲設施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我委第 41 次主任辦公會議精神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 31 號令),特制定《糧油倉儲設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已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申報 2010 年流通領域中央投資項目的通知》(發改辦經貿〔 2009 〕 1631 號)要求向我委報來 2010 年糧油倉儲設施項目的地區(企業),如需根據《辦法》規定的佈局方案、項目條件對申報項目進行調整,請於 2009 年 9 月 20 日前 將調整方案報送我委;尚未報送的地區(企業),亦請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於 2009 年 9 月 20 日前 將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報送我委。
附件:《糧油倉儲設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糧油倉儲設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文件全文

糧油倉儲設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當前穩定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國發〔 2009 〕 25 號)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 31 號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油倉儲設施項目範圍,一是中央直屬糧油儲備企業建設的糧油倉儲設施,二是地方糧油企業建設的糧油倉儲設施,三是其他中央企業建設的糧油倉儲設施。
第三條 糧食儲備倉容 300 億斤、食用油罐 175 萬噸的具體佈局方案是:( 1 )糧食儲備倉容 300 億斤中,安排中央直屬糧油儲備企業 152 億斤(其中東北地區 82 億斤,其他 9 個主產區 30 億斤, 11 個產銷平衡區 20 億斤, 7 個主銷區 20 億斤);地方及其他中央企業 148 億斤(其中東北地區 78 億斤,其他 9 個主產區 50 億斤, 11 個產銷平衡區 10 億斤, 7 個主銷區 10 億斤)。( 2 )儲備油罐 175 萬噸中,安排中央直屬糧油儲備企業 100 萬噸(其中長江流域及西北、西南等油菜籽主產區 34 萬噸,其他地區 66 萬噸);地方及其他中央企業 75 萬噸(其中油菜籽主產區 30 萬噸,其他地區 45 萬噸)。
第二章 項目條件
第四條 糧食主產區倉儲設施項目,應安排在國家託市收購、臨時收儲等政策性業務重、倉容不足矛盾突出的地區,重點支持承擔政府儲備、託市收購、臨時收儲等政策性業務的糧食收儲企業的項目,每個項目倉容建設規模不小於 0.5 億斤;主銷區和平衡區項目要相對集中,重點支持承擔國家儲備和為完善地方儲備制度而依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建設的倉儲設施項目,其中主銷區每個項目倉容建設規模不小於 1 億斤,平衡區項目不小於 0.5 億斤。地方食用油罐項目要充分考慮大豆和油菜籽生產佈局、中央和地方食用油脂儲備規模和佈局的需要,以及國家啓動油菜籽、大豆的臨時收儲計劃和應急調控市場的需要,單個項目油罐建設規模不小於 5000 噸。中央直屬糧油儲備企業可根據建設總規模及現有直屬庫儲備設施規模,合理確定單個項目倉(罐)容建設規模。
第五條 按照國家關於擴大內需中央投資項目的總體要求,申報項目必須是合規在建項目或城市規劃、土地徵用、環境影響評價、初步設計方案、資金籌措等前期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開工條件並能夠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的項目。申報項目單位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國家採取投資補助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糧油倉儲設施項目予以扶持。對中央直屬糧油儲備企業項目,補助資金為 1500 萬元 / 億斤(糧食儲備倉)、 375 萬元 / 萬噸(儲備油罐);對地方及其他中央企業項目,補助資金平均為 1000 萬元 / 億斤(糧食儲備倉)、 250 萬元 / 萬噸(儲備油罐)。對地方項目,糧食主產區及西部地區補助比例適當高於銷區及東部發達地區。地方各級政府對地方項目要安排相應配套資金,並在土地、税費、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資金下達
第七條 申請國家資金扶持的糧油倉儲設施項目,須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或計劃單列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資金申請報告,同時抄報國家糧食局。資金申請報告需由具有乙級以上工程諮詢資質的單位負責編制。
第八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主管部門、企業性質、現有設施、運營管理模式、組織機構、近三年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等。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性質、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主要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以及工期安排等。
(三)項目市場分析。主產區申報項目重點分析當地糧食產量、商品量、周邊地區糧油倉儲設施現狀及申報項目所佔市場份額等,銷區和平衡區申報項目重點闡述地方政府儲備規模總量、現有承儲設施情況及政府部門與申報項目簽署的承儲地方儲備糧油的協議等。
(四)項目設計方案。包括擬建倉(罐)容總量、倉型結構(房式倉、淺圓倉、鋼板倉、磚圓倉等)、工藝流程圖及總平面圖(要詳細標明已有設施和擬建設施等)。
(五)項目投資估算、融資方案、財務評價及控制風險措施等。
(六)項目招標內容,包括土建工程、機電設備等擬招標採購規模(數量)和投資額度。
第九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地方投資主管部門有關項目批覆、核准或備案文件。
(二)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意見。
(三)項目現佔地土地證,新徵土地需由國土資源部門出具審批意見。
(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五)有關部門出具的港口岸線使用、鐵路專用線審批文件(涉及散糧碼頭、鐵路專用線建設和改造的)。
(六)項目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七)主產區申報項目單位最近幾年承擔的國家和地方儲備、託市收購、臨時收儲等政策性業務的相關證明;主銷區和平衡區項目單位承擔政府儲備任務的相關協議等。
(八)項目建設資金(包括企業自有資金、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及銀行貸款等)落實的證明材料。
(九)項目實施進度的證明,如工程造價、審計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金到位和支出情況評審報告,工程進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項工程照片等。
(十)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第十條 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在上報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時,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編制的“中央投資項目編報系統軟件”( 從 http://www.ndrc.gov.cn/xzzq/rjxz 下載)編報投資計劃草案,利用“數據導出”形成 .imo 格式發送電子郵件。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糧食局組織有關專家,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同意安排投資的項目,統籌安排下達中央補助投資計劃。單個項目的補助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於已經安排補助資金的項目,不再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簽訂建設責任書。在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投資計劃前,國家發展改革委主管領導將與項目較多的主產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領導、中央直屬糧油儲備企業領導簽訂項目建設責任書,以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確保按照批覆的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完成建設任務。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提出項目建設的總體方案、批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下達投資計劃,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產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中央直屬糧油儲備企業負責項目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落實配套資金,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劃和建設規模、標準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三條 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申報、資金籌措、建設管理等具體工作,要按照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規章制度組織項目實施,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對不能按計劃完成建設目標的,要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説明原因並提出調整建議。
第十四條 建立項目招標採購制度。項目土建施工和設備採購,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擇優選定施工單位和供貨單位。項目設計、工程監理也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十五條 建立統一監理制度。對項目數量比較多的地區,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地方配套資金的情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統一選派工程監理單位,以保證工程質量及建設任務的完成。
第十六條 加強項目管理。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同級糧食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指導,定期到現場檢查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建設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要敦促有關單位和項目單位,嚴格按照承諾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劃籌措配套資金,避免因配套資金不落實造成“半拉子”工程或減少建設規模、降低建設標準等現象的發生。計劃單列企業也要定期指導、檢查所屬企業項目建設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項目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確保補助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條 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糧油倉儲設施項目建設完成後,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同級糧食主管部門)、計劃單列企業組織有關方面進行竣工驗收,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糧食局備案。
第十八條 建立項目責任制度。對以虛假材料騙取國家補助資金,或轉移、侵佔、挪用國家投資,或配套資金不落實、擅自減少建設規模及降低建設標準,或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將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 31 號令)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中央直屬糧油儲備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當地(企業)糧油倉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