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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
鎖定
- 中文名
- 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
- 外文名
- Psychotropic Drug Import and Export License
- 監管證件代碼
- l
- 性 質
- 准許證
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適用範圍
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管理規定
1.任何單位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出口精神藥品(包括精神藥品標準品及對照品),海關驗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並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特殊藥品進出口審批專用章”的精神藥物進口准許證或精神藥物出口准許證(以下簡稱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並按規定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2.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應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換證手續。海關驗放進出口精神藥物,在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的指定位置進行簽註並加蓋驗訖章。
3.精神藥物必須經由國務院批准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進口精神藥物的口岸必須與精神藥物進口准許證核准的口岸一致。
(1)進口精神藥物口岸: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連市、青島市、成都市、武漢市、重慶市、廈門市、南京市、杭州市、寧波市、福州市、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寧市等19個城市所在地直屬海關所轄關區口岸。
(2)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精神藥物,進口口岸限定為北京市、上海市和廣州市等3個城市的口岸。
4.醫療機構攜帶少量自用的精神藥品出境,海關驗核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司”印章的攜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證明。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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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公告2009年第87號(關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海關商品編號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9-12-31[引用日期2012-11-16]
- 2. 海關總署監管司.中國海關通關指南.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2011.7:13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