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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合作框架協議

鎖定
協議在經濟、社會、文化、民生方面對廣東省和香港兩地的角色分工作出清晰的定位,在環境、醫療、養老、教育培訓、應用工業設計、旅遊、軟件設計承包服務等方面,協議提出多項構思,協議列出六個發展定位,如“世界級新經濟區域”、“金融合作區域”等,首次清楚羅列粵港雙方的分工和互補,可以遏止過去香港和珠三角地區重複投放、浪費資源的情況。
協議中比較進取的內容包括:
■ 支持和鼓勵香港的保險業機構在廣東省開業;
■ 容許香港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在廣東省開辦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
中文名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
外文名
Framework Agreement on Hong Kong/Guangdong Cooperation
簽署時間
2010年4月7日
簽署地點
北京人民大會堂
協議雙方
廣東省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簽署代表
廣東省長黃華華與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
牽頭組織
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協議特色

一,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牽頭的粵港兩地經濟合作協議
二,全國第一份省和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合作協議
三,首次明確提出粵港兩地金融合作以香港為龍頭,這被視為粵港合作的一大新突破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協議目的

落實和明確粵港兩地合作,打造世界級經濟區 [1]  。兩地將更加緊密融合,經濟上也會各自提升到新台階,達致“粵港雙贏、國家有利”的局面。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協議背景

經過十年的競爭和磨合,港粵官方就兩地的定位達成了共識,在金融方面以香港為龍頭,帶動廣東省的現代服務業。這既有助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又有利粵方融資和貿易、合作互利。香港只有融入珠三角地區,才能建設以香港金融體系為龍頭的金融合作區域,才能與廣東攜手打造具國際競爭力的城市羣,形成世界級新經濟區域。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歷史意義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是關於粵港合作的第一個綱領性文件,是粵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里程碑,是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發展。協議扭轉了香港過去因“兩制脱節”、“兩地分隔”而導致的邊緣化趨勢,賦予了粵港合作新的內涵。在框架協議之下,粵港可就一些措施先行先試,這對粵港合作應對競爭有重要意義。框架協議打通了粵港合作的經絡並清晰定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