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籠民

(香港的社會現象)

鎖定
香港人口稠密,眾多老弱的貧苦者聚居在人口密度極大的舊樓牀位(他們稱之為男人公寓),各以鐵絲網圍住,俗稱“籠屋”。刑滿釋放的青年毛仔入住籠屋成為“籠民”,因業主要收回舊樓,眾籠民向議員求助。徐、周兩議員力爭取競選資本應允幫助。受僱於業主公司的徐議員以厚利拉攏毛仔,騙得大半數籠民簽名,企圖讓他們自動遷出。毛仔感到此舉愧對眾人,又將名單偷回。強行清拆之日,消防員和警察闖入籠屋,把自鎖籠內的籠民強行拉走。 [1] 
中文名
籠民
製片地區
香港
對白語言
普通話
色    彩
彩色

目錄

籠民定義

籠屋中的籠民
籠屋中的籠民(6張)
根據香港的條例,一個單位內有12個牀位或以上租户,並且共享廚房和廁所的,就稱為牀位寓所,俗稱“籠屋”。而“籠屋”中的住户,則被稱為“籠民”。 [1] 

籠民生活狀況

印象中的香港是高樓林立,燈紅酒綠的,是一個富有的城市,香港人的收入普遍都很高,一個普通的掃大街的工人工資都在8000以上.等你瞭解了香港的籠屋,你會看到,香港也有不為人知的一面,在香港的繁榮背後,有那麼一簇人的生存狀態。“籠屋”就是香港“貧民窟”的一個居住形式。
籠民 籠民

籠民解決辦法

籠民1978

香港自1978年推出“居者有其屋”計劃,是為協助中低收入階層安居而設立廉價公營房屋,限制條件嚴格,類似內地的經濟適用房。但這裏居住的籠民其經濟能力根本無法負擔政府的廉價公營房。
香港的一些舊式和麪積較大的樓宇可能會被分隔成細小有獨立廚廁的租住套房單位做分租或出售。根據其現行《建築物條例》,如建築工作(包括分間套房)會影響樓宇結構或防火安全設施等,必須得到建築事務監督的事先同意,才可進行工程。如屋宇署收到有關投訴,會展開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

籠民1991

香港於1991年制定《旅館業條例》,透過發牌制度以監管旅館及同類型館舍的消防及樓宇結構安全和衞生。根據《旅館業條例》,"旅館"是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或租客在他提供的住宿範圍內,向光臨該處所的人士提供收費的住宿地方,出租時間少於連續28天。如果租期為連續28天或以上出租,則其建築結構、防火安全及環境衞生,將會與其他自住或出租的住處所一樣受到《建築物條例》所監管。

籠民1994

香港在1994年還制定了《牀位寓所條例》,牀位寓所是指有12個或以上根據租用協議出租住宿牀位的居住單位。根據法例,在決定任何居住單位是否牀位寓所時,無須理會該居住單位內是否有任何間隔存在。因此無論居住單位是否已被改作"板間房"或"套房",只要物業內設置有12個或以上供單人住宿的樓面空間、牀、框架式牀鋪或其他類型的睡用設施,該單位都屬於《牀位寓所條例》的管制範圍內。

籠民1998

香港政府從1998年開始實施《牀位寓所條例》,改善並減少“籠屋”。據政府數字,有近千人居住在“籠屋”中,而社會福利組織則稱,居住在“籠屋”的人數不少於四千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