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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提單

鎖定
簡式提單,又稱短式提單、略式提單,是相對於全式提單而言的,是指提單背面沒有關於承運人與託運人及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
中文名
簡式提單
外文名
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別    名
又稱短式提單
略式提單
內    容
租船和非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目錄

簡式提單簡介

簡式提單(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這種提單一般在正面印有“簡式”(Short Form)字樣,以示區別。簡式提單中通常列有如下條款:“本提單貨物的收受、保管、運輸和運費等事項,均按本提單全式提單的正面、背面的鉛印、手寫、印章和打字等書面條款和例外條款辦理,該全式提單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代理處,可供託運人隨時查閲。”

簡式提單內容

簡式提單通常包括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和非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1)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在以航次租船的方式運輸大宗貨物時,船貨雙方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首先要訂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貨物裝船後承租人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作為已經收到有關貨物的收據,這種提單就是“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因為這種提單中注有“所有條件均根據某年某月某日簽訂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或者注有“根據……租船合同開立”字樣,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約束。因為銀行不願意承擔可能發生的額外風險,所以當出口商以這種提單交銀行議付時,銀行一般不願接受。只有在開證行授權可接受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時,議付銀行才會同意,但往往同時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拒收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所規定的承運人責任,一般應和租船合同中所規定的船東責任相一致。如果提單所規定的責任大於租船合同所規定的責任,在承租人與船東之間仍以租船合同為準。
(2)非租船合同項下的簡式提單。為了簡化提單備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實際上只簽發給託運人一種簡式提單,而將全式提單留存,以備託運人查閲。這種簡式提單上一般印有“各項條款及例外條款以本公司正規的全式提單所印的條款為準”等內容。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銀行可以接受這種簡式提單。這種簡式提單與全式提單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