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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疇

(哲學概念)

鎖定
在哲學中,範疇(希臘語:κατηγορια)的定義:範疇是概念的初始結構,用數學式表達為:復=實+虛=實+實I:復是實化之虛。也可表達為:復{實/虛}或:合{正/反}。
根據歷史資料,可知‘範疇’這個概念是先哲亞里士多德在其《範疇篇》中首先作出過較為系統的研究的概念。他在《範疇篇》中羅列並詳細研究了15個基本的具體範疇,其中一個主體範疇,九個與主體的性狀有關的範疇,五個與主體在時間中變化有關的範疇。他雖然知道這‘體、性、變’三大類範疇的區別和關係,但卻始終沒有對‘範疇’這個概念作出過明確的本質性定義。甚至直至2400多年後的今天之前,好像還沒有任何的哲學家對‘範疇’這個概念公開地作出過明確的本質性定義!不過,他用不同的‘範疇’而不是用不同的‘種類’來分別這15個概念,就清楚地表明瞭他完全明白‘範疇關係’和‘種類關係’是概念與概念之間的兩種完全不同的關係。後來康德在邏輯學12判斷表中使用的‘三位一體’列表方法和黑格爾的‘辯證法’,以及‘數學中的範疇學’用3條矢量構成的三角形來表達量與量之間的範疇關係,都在在表明範疇關係是一種比種類關係更為初始的概念關係。
中文名
範疇
外文名
希臘文為κατηγορια
符號定義
A{B/C}
範疇歷史
愛奧尼亞柏拉圖
拼    音
fàn chóu

範疇哲學定義

範疇 範疇
範疇是指把事物作歸類整理所依據的共同性質,就是説:範疇是事物種類的本質。因為一個種類的本質往往由多個性質所構成,而本質與構成它的各個性質之間又總是以一定的結構方式互相聯繫着的,這個方式就是合{正/反}。所以也可以把範疇定義為:規範與籌劃事物所依據的合{正/反}性質結構。
範疇的符號定義式為:A{B/C}。讀作:A是B涵反C之合,即A↔{B/C}。簡稱:合{正/反}。
意思是:如果正概念B涵蓋着其反概念C,那麼就構成一個範疇,可以用A來合稱。
式中符號/表示涵蓋並相反:/{→∧⊕},其中a⊕b = (¬a ∧ b) ∨ (a ∧¬b)。符號{}表示範圍,A{}即A↔{}的簡寫。從上可知範疇的結構中包含了:非¬、或∨、與∧、等↔、涵→所有5種基本的邏輯運算。作為對比,範圍則是集合概念中的{},集合A={B,C...},範圍大小=∣A∣。集合只是一個涉及概念選擇問題的概念。
範疇的“合{正/反}”結構與黑格爾發展自康德的“正反合”並不完全相同。前者是一個符號抽象化的範疇概念,可以作形式化的演繹並歸納推理,也是後者得以成立的基礎,而後者則僅僅是關於命題的三階段理論,只是範疇概念在命題推理上的表現。
範疇是抽象程度最高的命題結構性概念。是哲學及其邏輯系統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概念。
除了範疇之外,其他的命題結構性概念還有:相反:A{B⊕C};矛盾:A{B∧¬B};同一:A{B↔C};涵蓋:A{B→C};對立:A{B∨C};種類:A{B∨C...};個體:A{B∧C...}等。抽象程度都較低。
一個範疇就好像邏輯學中的一個“活細胞”,可以分裂成為兩個新的範疇,這叫演繹;而兩個範疇又好像一精一卵結合成受精卵一樣,可以結合成為一個新的範疇,這叫歸納。
例如:“本性{本體/本變}”可演繹為“本體{連/限}”和“本變{合/分}”兩個範疇;“精神{過去/記錄}”和“現實{現在/事實}”可以歸納為“存在{精神/現實}”一個範疇。
最能夠體現出範疇重要性的例子莫過於:它的結構形式正是“形式邏輯”的“形式”二字的來源!
形式邏輯的命題常項分四類:特稱和全稱、肯定和否定、假言(充分和必要)、選言和聯言。這8個判斷正是對範疇A↔{B/C}合{正/反}結構形式的確認,所以稱為形式判斷,相應地形式邏輯便被稱為“形式”邏輯。如下表所示:
形式邏輯8個判斷所對應的正是範疇的結構形式 形式邏輯8個判斷所對應的正是範疇的結構形式

範疇範疇歷史

什麼叫哲學?用範疇表達式表達就是:哲學{哲知/體系}:哲知{感知/理知},體系{個體/關係}。
人類對事物的認識有一個過程,這個過程總是:從感知具體到理知抽象、再合而理知抽象性的具體。“理知抽象性的具體”就是通常所説的“智慧”或“哲知”。進一步地各種哲知形成了理論系統就產生了“哲學”或稱“智慧之學”。用範疇式表達這一過程就是:哲知{感知/理知},體系{個體/關係};哲學{哲知/體系}。
例如對於“範疇”的認識過程:
1、感知:事物總有各種不同的性質,2、理知:這些性質總是一正一反地成對出現,3、哲知:這些性質總是合{正/反}地以“品”字形的結構方式三個三個地成組出現,而且“品套品”地合成為一個完整的“恢恢天網”。從本性論哲學形神邏輯的觀點來説,任何的體{個體/體系}都是一個個活生生的“範疇”。例如,因為原子核作用範圍涵蓋了電子的作用範圍,所以它們合成為一個原子體系;因為太陽的作用範圍涵蓋了金木水火土等等行星的作用範圍,所以它們合成為一個太陽系。因為人的腦細胞的作用範圍涵蓋了人體內所有其他細胞的作用範圍,所以它們合成為一個活生生的人體系統。等等。
西方哲學和邏輯的歷史上,關於範疇概念的認識是不斷地完善清晰的。亞里士多德在2千多年前雖然首次提出了範疇概念,但對其定義是經驗性的,一直都知道它的作用重要,但始終未能夠給出其準確的理性抽象定義,當然就無法揭示出它的全部哲學邏輯意義了。到了200多年前的康德和黑格爾,雖然擴大了對範疇種類的具體認識,但仍然未能夠抽象出其準確的邏輯定義。
在東方的中國,對於範疇概念的認識更是淵源流長,中國人的範疇觀念十分強烈。中國古代陰陽學説中的:萬物{陰/陽}其實就已經是一個範疇,而且被看作是一個終極抽象範疇,例如老子《道德經》中就有“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衝氣以為和。”的論斷。就是説,老子認為:萬物都具有“陰/陽”這對共同性質,萬物都可以由陰/陽這一對性質之間的“衝氣以為和”而演繹出來。正陰反陽合萬物。老子這句話裏的一二三就是指:一個範疇包含陰陽二個性質就能夠產生作為第三的萬物---這個就叫道。道:用包含陰陽二個相反性質的一個終極範疇就可以演繹萬物,解釋世界。
對範疇又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發現了範疇的“命題結構”並給出了其符號形式化的定義,使其可以進入計算機的運算過程。這是當今中國大陸哲學家所作出的自主創新性成果,具有前瞻性的劃時代意義。我們中國人數千年來終於第一次有了屬於自己的當代哲學邏輯系統。由於此哲學邏輯系統涵蓋了本體論形式邏輯,所以在實用方面來説,比較重要的有:第一,有望突破西方對計算機軟件理論的壟斷局面;第二,有望把中醫活體科學理論化,使其超越僅僅是死體科學理論化的西醫。

範疇範疇舉例

哲學家們對於什麼是“存在”的基本範疇持不同看法。在此我們列舉一些不同觀點:
物質對象
物質對象是存在的;説它們“存在”的理由很簡單,因為它們就“在”我們的身邊。一幢房子、一個人的身體、一棵樹、一片雲。説它們存在只因為它們是物質對象。我們稱其為物體,或者實物,或者具體事物,或是實體(注意在此不同於哲學中的用法)。
心靈
心靈是我們的一部分,用於感知和思考,有些哲學家認為它們是存在。按常識,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心靈。當然,大多數哲學家只是假設,心靈是除了物理對象以外的另一個範疇。笛卡爾就是其中之一(這種觀點稱為二元論)。而其他哲學家則認為精神概念可以還原成物質概念(這種觀點稱為唯物論)。另外有些哲學家認為心靈不是一種可以離開了個人而單獨區分出來的“東西”,他們認為精神性和物質性是出於一種伴隨發生關係 — 就像銀行跟大樓的伴隨發生關係一樣。
所有的人和所有的行星都屬於類。在行星類裏,有水星、金星、地球,還有其它可能散佈在宇宙中的行星。除了類中成員,類本身經常被認為是一種存在。在某種意義上説,行星類是存在的。類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抽象的存在,有如集合。“類”在意義上幾乎等價於“集合”。
性質
一個紅蘋果的“紅”,或者乾脆説所有紅的東西的所共有的那種“紅”,是一種性質。你也可以稱此為那個蘋果的屬性。當你講到一個物體的尺寸、顏色、重量、組成等的時候,你就是在談論它的性質。一些人認為性質像物質一樣是一種存在(這恰好是宇宙論問題中激烈爭論的焦點),所以蘋果的“紅”是存在的。
關係
一個置於桌上的蘋果與桌子之間有一種關係。蘋果與桌子之間的關係是“置於…上”的關係。因此有人説,這關係是存在的。在比如説,華盛頓紀念碑要比白宮高,“高於…”是建築物之間的一種關係。同樣我們可以説這種關係是存在的。這也是宇宙論問題中爭論的焦點。
性質、關係、和類都被認為是抽象的而非具體的。多數哲學家認同性質和關係是抽象的存在,而物質對象則有具體的存在。這也許是區分兩種存在的範例:即可被稱為“是”的存在和可被稱為“有”的存在。
客觀事物普遍具有的最一般規定性在思維中的反映,是人們解釋和把握客觀世界辨證運動的重要思維形式,是認識和掌握現象之網的網上扭結。

範疇範疇論

關於亞里士多德在《範疇篇》裏提出的十個哲學基本範疇:實體、性質、地點、時間、數量,關係、姿態、狀況、主動、被動。可以用範疇的命題結構性定義整理如下:
十範疇”直接涉及到了以下各範疇:存在{精神/現實},本性內涵{本體/本變}:本體{連/限}、本變{合/分};本性外延{原料/價值}:原料{質地∨空間∨時間},價值{量值/數值};質地{質量/密度}、空間{距離/體積}、時間{時刻/時段};性質外延{個性/集性}、性質內涵{一般/體變},本質內涵{特殊/體變}.;關係{絕對/相對};姿態{獨生態/眾生態}:獨生態{主動/被動}、眾生態{自由/專制};狀況{連續/離散}。紅字所標的概念與亞里士多德的十範疇有關。
從上所述可以直接看出,亞里士多德的十範疇僅僅只是羅列研究了一些分處於不同邏輯層次中的範疇,遠未完備。所以才有了後來康德、黑格爾等哲學家對範疇的繼續不斷的探索研究。具體來説,十個範疇分為兩大部份。第一部份“實體、性質、地點、時間、數量”共5個,核心是“實體”;第二部份“關係、姿態、狀況、主動、被動”也是5個,核心是“關係”但暗含“變化”,變才是本部份核心。分述如下:
第一、實體,它內涵“存在、本體、個體、集體、性質、地點、時間、數量”等概念,這些概念所在的層次不盡相同。實就是指存在{精神/現實},層次最高,而精神和現實都是具有“質空時量數”這些性質的事物,低一層次。體一方面.指其內涵而另一方面指其外延,內涵就是本體{連/限},即任何體都必須內連且外限,否則就不能稱其為體,即{連/限}是體的本質屬性;外延就是體{個體/集體}。體與實居於同一層次。這部份涉及到了“本性和本體”兩個第二層次的抽象範疇。不過在《範疇篇》中並未完述。
第二、“關係、姿態、狀況、主動、被動”表達實體之間的關係及其變化,同屬於“變化”範疇中的下層範疇,因為關係{絕對/相對}總是在變化之中的,而變化的最高層次是:本變{合/分}。萬變不離其宗,任何的變化都不外乎:合(散)、分(離)、由合到分(演繹)、由分到合(歸納)共四種。關係在變化的過程中呈現為一個一個的姿態{獨生態/眾生態}:獨生態{主動/被動},眾生態{自由/專制};而這些姿態又處於不同的存在狀況{連續/離散}之中。這部份涉及到了“本變”這個第二層次的抽象範疇。不過在《範疇篇》中同樣並未完述。
總結前文,可知《範疇篇》所論述的都是第三層次及以下的範疇,但已經觸及到了第二層次的“三本{本性,本體,本變}”範疇,就是説:離終極範疇還有“兩步”之遙:即從實體到三本,再由三本到性{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