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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瓊
(宋朝將領)
鎖定
範瓊(?—1129),字寶臣,北宋開封(今屬河南)人,宋朝將領。
- 中文名
- 範瓊
- 身 份
- 宋朝將領
- 出生地址
- 北宋開封
- 逝世日期
- 1129年
北宋宣和年間,範瓊參預鎮壓河北京東農民起義。靖康元年正月,金東路軍長驅直入,直抵東京,宋廷詔諭各地勤王,範瓊自京東率兵進京
[1]
。三月,金東路軍迫宋割讓太原、中山、河間三鎮後,撤軍北還。八月,金以宋未能踐約割地為由,再次分兵兩路大舉攻宋。河北、河東路宣撫使李綱遣範瓊屯南北關(今山西靈石境內),與劉韐、折可求相約三道並進
[2]
。但因諸軍不為李綱所轄,互不協調,被金軍各個擊破,喪師數萬。
靖康元年十一月,金人再次圍攻東京。範瓊任京城四壁都巡檢使、温州觀察使。範瓊數次引兵出城襲敵
[3]
。靖康元年十二月,金人攻破東京,欽宗出城請降被金人扣押,遂遭廢黜。北宋實已亡國。靖康二年二月,範瓊受金人委派逼太上皇趙佶出城,將宋徽宗和皇族、后妃等三千多人,或者乘轎,或者乘牛車,或者徒步,陸續押送到金營
[4]
。徽宗被脅出城後,汴京有人號哭者,範瓊立斬數人。其後,瓊領兵往來內前,宣諭百姓,稱趙氏已失國,令百姓不許阻攔皇族、后妃們出城
[5]
。
靖康二年三月,金人冊封張邦昌為偽楚皇帝。時有閤門宣贊舍人吳革,恥屈節異姓,率領親信數百人,皆先殺其妻子兒女,焚其居所,舉義兵東門外。適值範瓊出來,問明來意,佯表同情,詐與吳革合謀,當吳革等人放下兵器後,範瓊下令從後襲擊,殺死百餘人,並將吳革拿下。革不屈痛罵,即被殺害,其子也同時被害
[6]
。張邦昌即位,唯有王時雍、吳開、莫儔、範瓊等數人以自己有擁護之功而欣然受命,張邦昌往來議事,也僅與這幾人
[7]
。張邦昌廢帝后,範瓊不自安。時宋高宗已即位,朝議以範瓊手握重兵,特詔不問責,以責後效
[8]
。
建炎元年七月,範瓊受命討伐佔據襄陽的流寇李孝忠,被封為定武軍承宣使、御營使司同都統制。範瓊屢與李孝忠戰
[9]
。建炎二年十月,宋遣韓世忠、張俊以所部兵迎擊金軍,後又命御營平寇前將軍、權同主管侍衞馬軍同公事範瓊代替張俊出征,瓊並將其軍萬人而去。金人侵東平府,範瓊不戰而走,引兵至淮西。範瓊自東平引軍至壽春,壽春兵卒見其旗幟,譏笑其:“此將軍豈解殺敵,惟有走耳!”瓊聞之大怒,勒令壽春守臣右文殿修撰鄧紹密逮捕造語之人,鄧紹密索得一人,送之,瓊命斬於麾下。後來範瓊的軍士入城負糧,與紹密所將兵發生衝突,瓊所部與格鬥,因入城焚掠,紹密死於亂兵,知下蔡縣趙許之亦死
[10]
。範瓊乃引兵屯淮西,擁兵自重。
建炎三年,範瓊受封為慶遠軍節度、湖北制置使。六月範瓊自壽春渡淮,遣卒五人之廬州,從安撫使胡舜陟責贍軍錢帛,舜陟執殺之,遣一騎還報,諭之曰:“將軍受命北討,今棄而南,自為寇,吾豈竭生靈膏血以為汝資!宜急去,不然,將厲兵與將軍周旋於城下,必盡殺乃止!”瓊乃止。舜陟又檄諸郡勿給其糧,瓊遂自光、蘄渡江,引兵之洪州屯駐。苗劉之變後,宋廷監察御史陳戩至範瓊軍中詔其回朝,範瓊令士兵圍着陳戩令其觀賞活剝人皮,以此來恫嚇陳戩,陳戩反對範瓊説:“將軍難道不知道苗傅和劉正彥的下場嗎?”範瓊回朝後,希望宋高宗能夠赦免依附苗傅和劉正彥官員的罪名,並聲稱自己在淮南、京東招攬了十九萬盜賊。宋高宗大怒。知樞密院事張浚上表,抗疏範瓊“大逆不道”,“靖康城破,金人逼脅君、後、太子、宗室北行,多(範)瓊之謀。又乘勢剽掠,左右張邦昌,為之從衞”。張浚疏上,高宗趙構命將範瓊收捕。張浚和心腹好友劉子羽商量之後,就命大將張俊率幾千自己人埋伏好,然後派人叫範瓊、劉光世和杜充來,一起商量下應該怎麼平定各地的民變。於是範瓊被擊殺。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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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續資治通鑑》卷第九十六:範瓊將萬騎自京東來,營於馬監之側,王師稍振。
- 2. 《續資治通鑑》卷第九十七:綱乃遣解潛屯威勝軍,劉韐屯遼州,幕官王以寧與都統制折可求、張思正等屯汾州,範瓊屯南北關,皆去太原五驛,約三道並進。
- 3. 《宋史》卷二三欽宗紀:戊子,金人攻通津門,範瓊出兵焚其砦。
- 4.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二:敵以其事付京城四壁巡檢、温州觀察使範瓊……請上皇與寧德皇后同詣軍前懇告,上皇未應。瓊以言逼之,遂御犢車出宮。
- 5. 《靖康紀聞》:是日,範瓊領兵往來內前,宣諭百姓:趙氏已失國,軍前見議立異姓,今晚皇后、太子盡出,不許邀阻。
- 6. 《續資治通鑑》卷九十七:閤門宣贊舍人吳革,恥屈節異姓,率內親事官數百人,皆先殺其妻孥,焚所居,舉義兵東門外。範瓊詐與合謀,令悉棄兵仗,乃從後襲之,殺百餘人,執革,脅以從逆。革罵不絕口,引頸受刃,顏色不變,並其子殺之;又擒斬十餘人。
- 7. 《續資治通鑑》卷九十七:
- 8. 《續資治通鑑》卷九十八:始,張邦昌既廢,範瓊不自安。朝議以其握兵,特詔:“節義所以責士大夫,至於武臣卒伍,理當闊略。惟王宗濋首引衞兵逃遁,以致都城失守,不可不責。此外一切不問,以責後效。”
- 9. 《續資治通鑑》卷九十九
- 10. 《續資治通鑑》卷一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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