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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坦

(北宋時期官員、畫家、詩人)

鎖定
範坦(約1050年-1112年),字伯履,洛陽(今河南洛陽)人。北宋時期官員、畫家、詩人。任權知開封府户部侍郎等職。範坦是北宋名臣範雍之曾孫,範宗傑之孫,範子奇之子。
早年時期以父任為開封府推官,改左司員外郎。伴西夏使,應對合旨,賜進士第,權起居舍人。歷知開封府江寧府及洪州、揚州二州等。
北宋政和初(約1111年),為户部侍郎。時張商英為相,坦多與之合。及商英去,言者論坦助為匱竭之説,以搖眾聽;又言坦建議鬻田、改常平法、廢元符令及罷夾錫錢之罪,貶黃州團練副使,安置韶州。以赦,復徽猷閣待制,卒,年六十二。
善丹青,作山水師關仝李成,兼模寫花鳥,下筆老健。《宣和畫譜、圖繪寶鑑》 [1-2] 
本    名
範坦
伯履
所處時代
民族族羣
出生地
河南洛陽
出生日期
約 1050年
逝世日期
約 1112年
主要作品
宣和畫譜
圖繪寶鑑》
主要成就
主持重建滕王閣、任權知開封府、户部侍郎等職。

範坦人物生平

坦字伯履,以父任為開封府推官、金部員外郎、大理少卿,改左司員外郎。押伴夏國使,應對合旨,賜進士第,權起居舍人。使於遼,覆命,具語錄以獻。徽宗覽而善之,付鴻臚,令後奉使者視為式。遷殿中監,知開封府,再命使遼。時興邊議,非時遣使以觀釁,坦以不宜始禍,辭其行。徽宗怒,責舒州團練副使,稍復集賢殿修撰,知江寧府、洪揚二州。
召為户部侍郎,論當十及夾錫錢之弊。以便親請外,知河陽。入辭,徽宗曰:"夾錫錢之害,甚於當十,宜速正之,為一道率。"坦至,即奏罷之。政和初,復為户部,遂改當十錢為當三;罷淮鹽入東北;鬻諸州公田,以實常平。又上疏言:"户部歲入有限,用則無窮。今節度使八十員,留後至刺史數千員,自非軍功得之,宜減其半奉;及他工技末作,一切裁損。"時以為當。
張商英為相,坦多與之合。及商英去,言者論坦助為匱竭之説,以搖眾聽;又言坦建議鬻田、改常平法、廢元符令及罷夾錫錢之罪,貶黃州團練副使,安置韶州。以赦,復徽猷閣待制,卒,年六十二。 [1]  [2] 

範坦史料記載

《宋史·列傳·卷四十七》

範坦親屬成員

曾祖父:範雍
祖父:範宗傑
父親:範子奇 [1]  [2] 
參考資料
  • 1.    《宋史·列傳·卷四十七》:坦字伯履,以父任為開封府推官、金部員外郎、大理少卿,改左司員外郎。押伴夏國使,應對合旨,賜進士第,權起居舍人。使於遼,覆命,具語錄以獻。徽宗覽而善之,付鴻臚,令後奉使者視為式。遷殿中監,知開封府,再命使遼。時興邊議,非時遣使以觀釁,坦以不宜始禍,辭其行。徽宗怒,責舒州團練副使,稍復集賢殿修撰,知江寧府、洪揚二州。   召為户部侍郎,論當十及夾錫錢之弊。以便親請外,知河陽。入辭,徽宗曰:"夾錫錢之害,甚於當十,宜速正之,為一道率。"坦至,即奏罷之。政和初,復為户部,遂改當十錢為當三;罷淮鹽入東北;鬻諸州公田,以實常平。又上疏言:"户部歲入有限,用則無窮。今節度使八十員,留後至刺史數千員,自非軍功得之,宜減其半奉;及他工技末作,一切裁損。"時以為當。   時張商英為相,坦多與之合。及商英去,言者論坦助為匱竭之説,以搖眾聽;又言坦建議鬻田、改常平法、廢元符令及罷夾錫錢之罪,貶黃州團練副使,安置韶州。以赦,復徽猷閣待制,卒,年六十二。
  • 2.    《宋史·列傳·卷四十七》:雍為治尚恕,好謀而少成。在陝西,嘗請於商、虢置監鑄鐵錢,後不可行;又括諸路牛以興營田,亦隨廢。頗知人,喜薦士,後多至公卿者。狄青為小校時,坐法當斬,雍貸之。 子宗傑,為兵部員外郎、直史館,歷陝西轉運使,先雍卒。宗傑子子奇。   子奇字中濟,階祖雍蔭,籤書幷州判官。以唐介薦,神宗賜對,提舉修在京倉。三司使又薦,按覆營繕,匠吏積為欺隱,懼罪,造飛語間之。神宗遣大閹張茂則察其無私,勞之曰:"為吏當如是,無恤人言。"授户部判官,為湖南轉運副使。建言:"梅山蠻恃險為邊患,宜拓取之。"後章惇開五溪,議由此起。   入判將作監。使於遼,導者改路回遠,子奇謂曰:"此去雲中有直道,旬日可至,何為出此?"導者又欲沮子奇下馬館門外,子奇曰:"異時於中門下馬,今何以輒易?"導者計屈。歷河東、陝西、河北、京東四路轉運使,工部、左司二郎中,加直龍圖閣,使河北。諸郡猶榷鹽,奏罷之。   元祐初,為將作監、司農卿,復使陝西,以病解。起知鄭州,加集賢殿修撰、知河陽。召權户部侍郎。刪酒户苛禁及奴婢告主給賞法。未幾,出知慶州,廣儲蓄,繕城柵,嚴守備,羈黠羌,推誠待下,人樂為用。入為吏部侍郎,以待制致仕,卒,年六十三。子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