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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政策

鎖定
節能政策 是為了提高能源利用率、控制能源消耗和減少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是防治大氣污染根本政策之一。在我國,1986年以來,國務院頒佈了《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技術政策·能源》藍皮書,要求把節約能源作為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挖潛、革新、改造的重點來抓,並提出了切實加強節能研究,開發和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加速節能技術改造,調整高耗能工業 產品結構,降低能源工業自耗能比重等一系列技術政策。這些政策,為我國大氣污染排放的減少已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中文名
節能政策
外文名
Energy-savingPolicy
目    的
提高能源利用率
相關條列
《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
作    用
減少我國大氣污染排放的減少

目錄

節能政策簡介

節約能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重要內容,我們黨和國家歷來對此高度重視。2008年是我國改革開放30週年。30年來,我國節能減排的腳步是如何邁進的?通過查閲歷年與節能減排密切相關的政策、法規、文件,厚重的歷史足以讓我們觸動。

節能政策歷史背景

197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對環境保護做出規定,這在我國尚屬首次,為以後的環境保護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1979
中國首次頒佈《環境保護法》
1979年9月,中國頒佈了建國以來第一部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把中國的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方針、任務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
《環境保護法》共7章,33條。其中第一章(總則)規定:環境保護法的任務,是通過“保證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達到“ 為人民造成清潔適宜的生活和勞動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
控制新污染源的基本制度和原則是:“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才能進行設計。”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治理現有污染源的原則: “誰污染誰治理”。
1980年
關於加強節約能源工作的報告》與《關於逐步建立綜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0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加強節約能源工作的報告》和《關於逐步建立綜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節能作為一項專門工作被納入到國家宏觀管理的範疇,同時國家成立了專門的節能管理機構,制定並實施了我國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開發與節約並重,近期把節約放在優先地位”的長期指導方針。
點評:
改革開放之初,面對經濟高速發展的態勢,能源緊缺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節能受到了必要的重視。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制定了“開發與節約並重、近期把節約放在優先地位 ”的方針,確立了節能在能源發展中的戰略地位。
1980年8月30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姚依林在報告中也提出了能源節約方面多準備採取的措施:繼續加強能源管理。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在改變工業結構和產品結構方面,採取有效辦法,儘可能節約能源。大力開展以節能為中心的技術改造。這是今後一個長時期的節能途徑,也是向工業現代化前進的重大步驟。繼續搞好燒油改燒煤的工作。重點是改那些原來設計燒煤,以後改為燒油的電站和工業鍋爐。制訂法規,規定各種能耗標準以及有關的獎懲辦法。
從1980年開始,原國家計委、經委組織編制五年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開始把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規劃。
1981
《對工礦企業和城市節約能源的若干具體要求(試行)》與《超定額耗用燃料加價收費實施辦法》
1981年,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能源委員會聯合發佈《對工礦企業和城市節約能源的若干具體要求(試行)》(即“58條”)。同年,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能源委、財政部、國家 物資局頒發了《超定額耗用燃料加價收費實施辦法》。這些指令性規定結合實際,要求全社會節能,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1982年
《關於按省、市、自治區實行計劃用電包乾的暫行管理辦法》與《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1982年,為了保證電力的合理分配使用,提高電能利用的經濟效益,國務院批轉水利電力部《關於按省、市、自治區實行計劃用電包乾的暫行管理辦法》。
同年2月5日,國務院發佈《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發1982·21號)。該辦法的制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十八條關於“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的規定。徵收排污費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
198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1983年11月11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環保標準是為了保護人羣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維持生態平衡,對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對污染源、監測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訂的標準。環保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基礎標準和款保方法標準等。
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船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物質。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上自然保護區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物質。
198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試行)》與《節能技術政策大綱》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試行)》。
該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同年,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和國家科委共同組織編制了《節能技術政策大綱》,其後到1996年三部委對《大綱》進行了修訂。
1985
《工業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與《國家經委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工業企業環境保護的計劃管理,合理利用資源能源,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力求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1985年6月30日,國務院環保委員會、國家經委頒佈《工業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工業企業在利用能源和各種資源生產產品的同時,要積極採用無污染或少污染工藝,搞好綜合利用,儘可能不排放或少排放污染物,避免對周圍環境的污染與破壞。工業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成果,是評定工業企業經營效果好壞的一個重要內容。
同年9月30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國家鼓勵企業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對綜合利用資源的生產和建設,實行優惠政策。企業必須執行治理污染和綜合利用相結合的方針。能源消耗大的企業,應當把利用餘熱、壓差、高爐的焦爐煤氣以及水的循環利用作為建設和改造的主要內容。對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實行“誰投資、誰受益 ”的原則。
1986年
《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
為貫徹國家對能源實行開發和節約並重的方針,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1986年1月12日國務院發佈《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條例》中稱:國務院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研究和審查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協調節能工作任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指定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並可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2001年該條例廢止。
1987年
“關於實施《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採暖居住建築部分)》的通知”與《企業節能管理升級(定級)暫行規定》
1987年9月25日,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建材局印發“關於實施《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採暖居住建築部分)》的通知”。《通知》中稱:儘快在我國採暖 地區貫徹實施《標準》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為此,請嚴寒及寒冷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按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採暖居住建築部分)》的要求,組織專門班子結合本地區條件,因地制宜地爭取在年內編出實施細則初稿,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會同計、經委審查批准。
同年,《企業節約能源管理升級(定級)暫行規定》文件出台,《規定》中提出:“以節能升級為基礎促進企業升級”。
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與《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於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1988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公佈,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 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同年,國務院第10號令頒佈《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資金,國家設立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
198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89年7月12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號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必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部門收到《排污申報登記表》後,經調查核實,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國家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國家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應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確定。
199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與《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第6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於1990年6月22日頒佈,8月1日開始實施。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陸地污染源的監督管理,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中規定:禁止在岸灘採用不正當的稀釋、滲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海域排放含油廢水、含有害重金屬廢水和其他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有關規定;處理後的殘渣不得棄置入海;向自淨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應當控制排放量。
同年12月5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中要求: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工業污染;積極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199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5月8日經國務院批准,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五號公佈,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細則》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並採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氣環境保護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的生產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1992
《關於解決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問題的幾點意見》
1992年7月,國務院批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解決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問題的幾點意見》,內稱:加強城市垃圾管理。大力開展城市垃圾的回收綜合利用,提高回收利用率。到2000年,大中城市生活垃 圾綜合利用率要達到40%以上。
1993
國務院《關於開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活動的通知》
1993年3月12日,國務院頒佈《關於開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動起來,把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在開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的活動中,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1994
《“1994年全國節能宣傳週”活動安排意見》
1994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廣播電影電視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聯合印發關於《“1994年全國節能宣傳週”活動安排意見》 。意見中指出:根據國務院第六次節能辦公會議精神,為了進一步貫徹“開發與節約並重”的能源方針,增強全民節能意識,定於1994年10月3日至8日開展“1994年全國節能宣傳週 ”活動。在宣傳週期間,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擬推薦500種優質節能產品和500項優秀節能科技成果,在通過人民日報、經濟日報予以發佈。
1995
《關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報告》、《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綱要》與《中國電力法》
1995年國務院批准了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的“關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報告”和“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綱要”。在剛開始實施的國家“十五” 計劃綱要中,再次提出了積極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這些措施無疑有力地推動着可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
同年頒佈的《中國電力法》是中國第一部專論能源的法律。
1996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8月3日,國務院頒佈《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要求:要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抓緊建立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體系和定期公佈的制度。到2000年,全國所有工 業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
同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1997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國政府從1995年起開始制定節能法,於1997年11月經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該法指出: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要求“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1998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為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要求:“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採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1999年
《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與《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為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有效開展節能產品的認證工作,保障節能產品的健康發展和市場公平競爭,促進節能產品的國際貿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9年2月11日出台了《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辦法》中確定了“節能產品”的定義:指符合與該種產品有關的質量、安全等方 面的標準要求,在社會使用中與同類產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產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標相當於國際先進水平或達到接近國際水平的國內先進水平。
同年3月10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佈《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辦法》明確: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含1萬噸)的用能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含5000噸)、不足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減少環境污染。
2000
《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效,促進電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結構,保障經濟持續發展,2000年3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佈《節約用電管理辦法》。其中規 定:“加強用電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節電措施,減少電能的直接和間接損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護環境。”“電力用户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條款,積極採取經濟合 理、技術可行、環境允許的節約用電措施,制定節約用電規劃和降耗目標,做好節約用電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0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84號令發佈並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國家採取措施,有計劃地控 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規定》中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准建 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委託工程項目的設計。”
2001
《關於加強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2001年5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佈《關於加強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強對成品油銷售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規範進貨渠道,嚴禁不合格汽油、柴油進入油品市場;國家有關部門將組織有關專家對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從技術、經濟等方面進行綜合研究,待技術成熟後,再推廣應用。
《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
為進一步推進長江流域及其周圍夏熱冬冷地區建築節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該地區人民的居住環境質量,全面實現建築節能50%的第二步戰略目標,建設部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夏熱 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134—2001)(以下簡稱《節能標準》)已於2001年7月頒佈,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設部科技司發佈“關於實施《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通知”。通知指出:《節能標準》對夏熱冬冷地區居建築從建築、熱工和暖通空調設計方面提 出節能措施,對採暖和空調能耗規定了控制指標,達到了指導設計的深度。各地應當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可結合實際編制《節能標準》的實施細則。
2002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 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發佈施行後,1982年2月5日 國務院發佈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佈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2003
《關於2003年全國節能宣傳週活動安排的通知》
黨的“十六大”確立了本世紀頭二十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我國能源消費需求將持續增長,節能的戰略地位更加突出,節能工作的形式更加嚴峻,任務更加艱鉅。為了不斷提高全社會的節能意識,進一步推動我國節能工作的深入開展,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廣電總局、全國總工會、團中央定於2003年11月3日至8日,舉辦 ”2003年全國節能宣傳週“活動。該全國節能宣傳週的主題定為:節能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2004年
《能源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
國務院總理温家寶6月3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04—2020年)》(草案)。
會議認為,能源是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質基礎。制定並實施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解決好能源問題,直接關係到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必須堅持把能源作為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穩定、經濟、清潔、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和有效利用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會議強調,從根本上解決中國能源問題,必須牢固樹立和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堅定不移走新型工業化道路。要大力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技術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依靠技術創新、體制創新和管理創新,在全國形成有利於節約能源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發展節能型經濟,建設節能型社會。
2005年
《關於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築的指導意見》
2005年5月31日,建設部發布《關於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築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到2020年,我國住宅和公共建築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資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達到現階段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
具體目標:到2010年,全國城鎮新建建築實現節能50%;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逐步開展,大城市完成應改造面積的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完成10%;城鄉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的增長幅度 要在現有基礎上力爭減少20%;建築建造和使用過程的節水率在現有基礎上提高20%以上;新建建築對不可再生資源的總消耗比現在下降10%。到2020年,北方和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特大城市新建建築 實現節能65%的目標,絕大部分既有建築完成節能改造;城鄉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的增長幅度要在2010年目標基礎上再大幅度減少;爭取建築建造和使用過程的節水率比2010年再提高10%;新建建築 對不可再生資源的總消耗比2010年再下降20%。
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強調必須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以節能、節水、節材、節地、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為重點。
2006年
《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修訂)
2006年1月1日,建設部《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開始施行。原《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6號)同時廢止。
該《規定》共30條,對民用建築節能的定義、發佈的意義和目的,以及如何落實民用建築節能等均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將對全國各地做好建築節能工作產生深遠的影響,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規定》明確指出: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民用建築在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採用新型牆體材料,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加強建築物用能設備的運行管理,合理設計建築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提高採暖、製冷、照明、通風、給排水和通道系統的運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證建築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築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這次發佈的《規定》,大力鼓勵發展建築節能新技術和產品、施工工藝、管理技術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並詳細列出了鼓勵發展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的8個方面,這就為推動民用建築節能工作指 出了明確的發展方向。《規定》還對建設單位、工程施工、供熱單位、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物業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設計單位及審查機構等都提出了實施建築節能工作的具體要求。同時,對不按規定進行設計、施工的單位如何給予處罰,確定了具體實施標準。
《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
新華社8月31日受權發佈《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決定》指出,能源問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能源安全,實現能源的可持續發展。
《決定》提出,解決中國能源問題,根本出路是堅持開發與節約並舉、節約優先的方針,大力推進節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必須把節能工作作為當前的緊迫任務,列入各級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切實下大力氣,採取強有力措施,確保實現“十一五”能源節約的目標,促進國民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
《決定》明確,到“十一五”期末,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按2005年價格計算)能耗下降到0.98噸標準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節能率為4.4%。重點行業主要 產品單位能耗總體達到或接近本世紀初國際先進水平。
《決定》強調,要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體系。《決定》還規定,建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未能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核准,從源頭杜絕能源的浪費。
關於印發《建築門窗節能性能標識試點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12月29日,建設部印發《建築門窗節能性能標識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該辦法所稱的建築門窗節能性能標識是指表示標準規格門窗的傳熱係數、遮陽係數、空氣滲透率、可見光透射比等節能性能指標的一種信息性標識。
2007年
《“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 [1] 
2007年1月16日,國家發改委發佈了《“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在分析我國資源綜合利用現狀的基礎上,提出了2010年資源綜合利用目標、重點領域、重點工程 和保障措施。
《指導意見》提出:到2010年,我國礦產資源總回收率與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礎上各提高5個百分點,分別達到35%和4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60%,其中粉煤灰綜合利用率 達到75%,煤矸石達到70%。主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再生銅、鋁、鉛佔產量的比重分別達35%、25%、30%。木材綜合利用率由目前60%左右提高到70%左右。
《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 [2] 
2007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規劃中提出:到2010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為27億噸標準煤左右,年均增長4%。煤炭、石油、天然氣、核電 、水電、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別佔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66.1%、20.5%、5.3%、0.9%、6.8%和0.4%。與2005年相比,煤炭、石油比重分別下降3.0和0.5個百分點,天然氣、核電、水電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別 增加2.5、0.1、0.6和0.3個百分點。
2007年6月3日新華社受權發佈《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對新建建築實施建築能效專項測評,節能不達標的不得辦理開工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準銷售使用。同時,方案還透露中國將適時出台燃油税,研究開徵環境税。
《建設部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實施方案》
建設部於6月26日印發《建設部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在建立政府節能減排工作問責制方面,《實施方案》要求,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首先,要完善城鄉建設統計報表制度,強化城鎮節約用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公共交通指標,探索新的數據調查方式。其次,建設部還將制定並實施《民用建築能耗統計報表制度》、《民用建築能耗數據採集標準》、《“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統計和監測辦法》等一系列標準 、辦法,進一步改進統計工作方式,完善統計和監測制度。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
國務院總理温家寶6月2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
《草案》中明確,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對於新建建築節能,《草案》規定,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應當安裝分户室內温度調控裝置,並安裝分棟或者分户用熱計量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對於既有建築節能,《草案》特別明確,“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居住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分棟或者分户用熱計量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的節約能源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修改後的節約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節能法由原來的6章50條增加為7章87條,分 別為總則,節能管理,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節能技術進步,激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與199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節能法相比,新的節能法進一步明確了節能執法主體,強化了節能法律責任。
修改後的節能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節能制度,規定了一系列節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修改後的節能法進一步明確了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義務,強化了監督和管理。在新法中,政府機構也被列入節能法監管重點。
綜合點評
我國是能源資源嚴重短缺的國家。石油、天然氣人均剩餘可採儲量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7%和7.1%,儲量比較豐富的煤炭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改革開放30年間,我國的節能減排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80年代初:制定了"開發與節約並重,近期把節約放在首要位置"的能源發展方針。80年代中期:提出以效益為核心的能源開發利用戰略和以電力為中心的能源消費結構調整戰略。 90年代:進一步將各項方針具體化,如進一步強調了能源發展的總方針,即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
進入新世紀,節能減排工作大範圍展開,新《節約能源法》使節約資源成為我國基本國策,節能減排工作已成為全社會參與的國事、大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