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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

鎖定
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管轄權異議作為一項制度,則是指被告提出異議,法院予以審查處理的程序規範。
中文名
管轄權異議
外文名
Objection to the jurisdiction

管轄權異議定義

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管轄權異議作為一項制度,則是指被告提出異議,法院予以審查處理的程序規範。

管轄權異議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管轄權異議提起的主體只能是本訴被告。原告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因為原告主動地提起訴訟,從而選擇了本訴的管轄法院。如果允許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疑是對自己選擇的異議。追加的共同原告也不能夠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原告的起訴對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所以被追加的原告也就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的第三人之訴是一種參加之訴,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的,所以不能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也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本身就決定了其作為參加者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質疑本訴的管轄權將導致本訴的不確定。至於有的法院從地方保護主義立場出發,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將責任轉移到該第三人的做法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本身的問題,不是通過擴大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所能解決的。而且地域管轄制度也不具有防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功能,因為無論怎樣規定,管轄都可能是一方當事人所在地的法院。
非訟案件由於不存在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因此,不存在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即使與非訟案件實際存在間接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也不享有該項訴訟權利。

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的客體

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指當事人異議的對象。
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應當是受訴法院對本案一審的管轄權。不存在對二審法院二審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因為二審案件的上訴法院只能是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管轄權異議在內容上不僅可以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也可以針對級別管轄的問題,無論是地域管轄還是級別管轄都屬於管轄的範疇。在實踐中,也有將主管問題納入管轄異議範疇的。主管問題顯然不屬於管轄的問題。主管解決的是法院與其他機關解決爭議的權限問題,管轄解決的是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儘管當事人可以對主管問題提出質疑,但不宜納入管轄權異議的程序。

管轄權異議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為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之內。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實踐中,涉及在管轄權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後,追加的被告是否擁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不應當允許追加的被告在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後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規定管轄權異議期間的目的就是訴訟的安定性,如果允許在管轄權異議期間屆滿後提出異議,無疑會影響訴訟的安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類似參加的性質。
應當指出的是,管轄問題屬於本案實體判決的要件,本案是否應當由受訴法院管轄屬於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管轄權異議期間的規定原本在於防止當事人糾纏管轄權問題,但因屬於法院職權調查的事項,因此,就不能排除法院發現管轄權有問題時,將案件移送給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樣一來,當事人就可以繞開管轄異議的期限規定,不斷向法院反映管轄權的問題,直到法院認識到管轄權的錯誤。關於這一問題合理的解釋是,並非所有的管轄錯誤在異議期間已過之後,法院都可依職權糾正,除了專屬管轄、專門管轄之外。

管轄權異議對管轄權異議處理的程序

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之後,受訴法院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查。如果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23條第1款)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認為該案件為共同管轄時,應當徵求原告的意見,移送給共同管轄法院中的哪一個法院。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審查後認為上訴成立的,裁定撤銷一審裁定,裁決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上訴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實踐中的問題是,如果異議成立的,對方當事人能否就此裁定提起上訴?筆者認為,對方當事人對於法院關於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訴,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基於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原則應當可以提起上訴。
管轄權異議處理流程圖

管轄權異議相關詞條

地域管轄;級別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