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算緡

鎖定
算緡,亦稱算緡錢。西漢前期徵收的一種財產税税法之一 [2]  ,對商人、手工業者、高利貸者和車船所徵的賦税。
課税對象為商品或資產,“緡錢”為貨幣和計税單位—1緡為1貫,1貫為1000 錢,一算為120錢。
中文名
算緡
性    質
西漢初年所行税法之一
對    象
商人、手工業者、高利貸者

算緡詞語涵義

  1. 顏師古注引李斐曰:“緡,絲也,以貫錢也。一貫千錢,出算二十也。”
  2. 茅盾,《雨天雜寫之一》:“及至‘算緡錢’,一時商人破產者數十萬户,蓬蓬勃勃的商業資本勢力遂一蹶而不振。”
  3. 唐,杜甫,《奉和嚴中丞西城晚眺十韻》:“帝念深分閫,軍須遠算緡。”
  4. 清,黃宗羲,《田制一》:“ 漢之武帝 ,度支不足,至於買爵、貸假、榷酤、算緡、鹽鐵之事無所不舉。”
  5. 清,王式丹,《南中書事》詩:“ 孔僅 算緡原始旤(禍), 盧循 入海豈能軍。”參見“ 算緡錢 ”。

算緡歷史背景

漢高祖建立西漢後,對商人採取抑制政策,對其徵收算緡,但具體徵收方法現已無考。漢惠帝呂后當政時期,這一政策被廢棄。漢武帝即位後,中央政府開支增加,遂在張湯桑弘羊等人推動下,恢復算緡制度。元狩四年(前119年),漢武帝下令“初算緡錢”,規定商人財產每二千錢須繳納120錢作為財產税,如果是經營自己手工作品,則每四千錢繳納120錢;同時,對非三老、北部邊境地區的騎士之外的私人運輸工具也徵收財產税,普通人一部車繳納120錢,商人繳納240錢,五丈以上的船隻每艘也須繳納120錢。由於大部分商人對此規定並不合作,不久漢武帝又下令告緡,鼓勵平民互相揭發偷税行為,以偷漏税款的一半作為賞賜額。前110年,算緡政策停止執行。
其後,東晉及南朝諸朝代對商品交易徵收百分之四的交易税(賣家交納3%,買家交納1%),唐朝政治家杜佑也認為是算緡一類。

算緡徵收辦法

平民車1輛徵税1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也徵税1算。對商人和高利貸者,按交易額或貸款額徵税;每二緡(2000錢)徵一算,税率6%;對手工業者,按其出售產品的價 值徵税,每4000錢(4緡)徵1算,税率3%。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者,除沒收輯錢外,並罰戍邊一年。有揭發者,獎給所沒資產的一半。 [1] 
算緡令是針對城市有產者的税收法令,規定價值二緡的財產要上繳一算的税;小手工業者的減半,每四緡收一算。農民則不用繳。 [3] 
即政府規定商人財產每2000錢,抽税1算(120錢)。手工業者的財產,凡4000錢,抽1算。根據算緡令,凡屬工商業主、高利貸者、囤積商等,不論有無市籍,都要據實向政府呈報自己的財產數字,實際上算緡令就是國家向商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其中就包括房產税。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