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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森嚴

鎖定
等級森嚴,即嚴格按照當事人的身份等級來規定刑罰。中國從公元前21世紀進入奴隸制社會。在這種制度下先後制定了一系列鎮壓奴隸的法律,即所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中文名
等級森嚴
定    義
嚴格照當事人的身份等級規定刑罰
目    的
鎮壓奴隸
國    外
外國古代立法也是等級森嚴
開始時間
奴隸社會
奴隸主階級公開提出“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級特權原則。這種思想為以後封建社會的立法所吸收和承襲。例如漢有先請的制度,即享有特權的貴族及六百石以上官吏有罪,須先奏請皇帝批准才能加以逮捕、審問、判刑;唐、宋等朝規定對應議、請減者不令刑訊,被判刑的貴族、官吏按規定還可將其官品折抵刑罰或獲得優免。官吏與平民犯同樣的罪,處罰也是不平等的。封建法規對於平民殺傷貴族、官吏,都採取加重處罰原則。貴族、官吏殺傷平民,則依先請、應議、請減、優免的制度處理。外國古代立法也是等級森嚴。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規定,按受害人的身份等級規定行為人的刑罰。如法典規定:“毀敗自由人之眼者,毀敗其己眼”(第196條),“折斷自由人之骨者,折斷其己骨”(第197條);而“毀敗平民之眼或折斷平民之骨者,賠償銀一名那(巴比倫的量制)”(第198條),“毀敗他人奴隸之眼或折斷他人奴隸之骨者,半之”(第199條)。在羅馬法中,自由人也有高級和低級之分。譬如謀殺行為,對前者只處海島監禁刑,而對後者要處以獸刑。5世紀法蘭克的《薩利克法典》也有按等級懲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