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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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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勢原則是關於大腦皮層的各個部分在學習和貯存記憶痕跡方面可能具有同等潛力的學説。也稱大腦皮層功能等勢説。它是K.S.拉什利1929年在《大腦機制與智能》一書中提出的。
中文名
等勢原則
外文名
Equipotential principle
別    名
整體活動説,大腦皮層功能等勢説
提出人物
K.S.拉什利
書    籍
《大腦機制與智能》
提出時間
1929年

等勢原則拉什利的等勢原則

拉什利等勢原則是K.S.拉什利1929年在《大腦機制與智能》一書中提出的。
拉什利在用大鼠做的學習迷津和開籠問題的實驗中發現,切除部分皮層或切斷感覺區運動區的皮層聯繫,都不能使大鼠完全喪失這種學習和記憶能力,因而提出了皮層功能等勢原則。
他還發現,在皮層的一個區域中,小的損傷會使整個行為產生較輕微的障礙,大的損傷則產生較嚴重的障礙。因此他又提出了腦的總體作用原則,即認為皮層功能的等勢性是以總體活動的法則為基礎的。 

等勢原則弗盧朗與等勢原則

實際上,早在19世紀,法國神經學家M.-J.-P.弗盧朗已做了類似的實驗和論述。弗盧朗指出:①各種感覺器官雖然在皮層上分別有其投射區,但它們的功能作用卻依賴於大腦皮層的整體;②功能喪失的程度和切除的腦組織的多少有關;③如果有足夠的皮層組織依然完好,這部分剩下的組織就可接管整體腦的功能。這 3條原則已包含了大腦皮層功能等勢説的要義。人們多將此説歸功於拉什利,那是因為他在使用腦切除技術進行實驗時,對腦損傷和所產生的行為損失作了較嚴格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1] 

等勢原則弗朗茲與拉什利

拉什利早年和S.I.弗朗茲一道工作,他們運用腦切除外科手術並與觀察特殊學習能力和習得行為的損失相結合進行腦功能研究,以學習能力和習得行為作為檢驗對象,而不是隻觀察一般的運動、感覺或動物的一般狀態,這就更接近於對心理過程的腦功能的研究。弗朗茲首先發現其實驗結果與D.費里爾的腦定位原則(見大腦皮層功能定位説)不一致。例如,在動物的額葉兩側損傷之後,固有的或早已有的行為可以保留,而新獲得的習慣則會喪失,但喪失之後還可以重新學習,學成後再做一次手術又會喪失,喪失後又能再學。 [1] 
由此,弗朗茲又發出了反對大腦皮層功能定位説的呼聲。他堅信雖然從生理學和組織學上來看,細胞結構不同的皮層區域可能有不同的功能,但是心理過程不是依賴個別腦區的獨立的活動,而是依賴腦的整體的活動。他説:“現還沒有事實能使我們比50年前更好地確定各種心理過程在腦內的位置”。

等勢原則腦的整體活動

弗盧朗和弗朗茲所主張的是心理能力或任何心理過程都是以大腦的整體活動為基礎的,應該説這就是後來拉什利提出的腦總體作用原則的實質。拉什利又指出,所謂的皮層功能等勢原則,是服從總體作用原則的。
對於誘發電位的研究和應用微電極技術對於在學習過程中腦的各部分的單個神經元放電模式變化的研究結果,使許多神經生理學家和生理心理學家越來越傾向於接受心理過程是腦的整體活動的觀點。
但是這不等於否定大腦皮層不同區域的功能特異性。嚴格的等勢原則可能只適用於小部分區域。應當承認,在任何心理活動中,腦的各個部分都可能參與,但各部分的貢獻並不相同,這是因為任何心理活動的內容都不是單純的。
也有的實驗已經證明,在給家兔建立對頻率不同的兩種純音的分化性條件反射時,內側膝狀體、丘腦前核和扣帶回前部的神經元的放電模式都有變化,但是在變化的時間和模式上卻各有特點。這類實驗確實證明,心理活動和所謂的各種心理能力並不單純地依賴腦的任何一部分,而是依賴腦的整體活動。在腦作為一個整體活動的時候,各個部分都有其特殊的貢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