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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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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2022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 
中文名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通過時間
2022年3月11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制定經過

2021年12月24日,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1]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3]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決定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
(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約每70萬人分配1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地區基本名額數8名;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應選名額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名,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四、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依法應選的其餘名額予以保留。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78名。
六、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七、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
八、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原則上要高於上屆。
九、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所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繼續從嚴掌握。連任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十、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2023年1月選出。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