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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

鎖定
當瀏覽期刊雜誌的時候,當評職稱的時候,人們是多麼希望成為第一作者。因為第一作者,在創新性科研成果中貢獻最大。同時,所帶來的連鎖效應和效果也最多。當然,應當清晰與通訊作者、第二、三作者之間的關係以及署名權的問題。
中文名
第一作者
外文名
Lead author
近似位次名
通訊作者
關聯人
第二、三作者
權    利
署名

第一作者詞條釋義

在創新性作品如科研論文、專利、調研報告等等的署名中,對於多個作者共同完成的情況,對作品貢獻最大的人的名字通常署名在最前面。特別對於科研論文的署名,各期刊都有更細緻的規定;而當論文署名用於職稱評定時,第一作者的分量顯然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而比單獨署名的要輕。由於科學研究的複雜化多樣化,如生物信息學有幾百人署名一篇論文的情況。第一作者指的是署名排在最前面的那個人,有的文章署名也有兩個或多個第一作者,稱為並列第一作者,這種情況下一般需要在人名上進行標註。另外,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不同,與創造性貢獻不同,通訊作者常由諸作者中在論文所屬領域最有權威者所充當。

第一作者通訊作者

通訊作者一般指整個課題的負責人,承擔課題的經費,設計,文章的書寫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聯繫人。最重要的是,他擔負着文章可靠性的責任。

第一作者貢獻作者

對作品有一定直接或間接幫助的貢獻人,在總體貢獻上跟第一作者有較大差距,統稱為第二/三作者 。

第一作者署名權利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華中科技大學電信系明文規定:碩士生髮表論文,原則上導師是第一作者;博士生髮表論文,導師必須是第一作者。這個規定引起了研究生的不滿和投訴,它實際上涉及到科研工作中的道德和體制問題,需要仔細辨析。
在大多數情況下,在校碩士、博士生髮表科研論文時,第一作者是自己的導師,這不僅是出於慣例,而且是合理的。因為情況往往是,研究課題是導師的,論文是在導師的指導下完成的。這時,不論用道德的眼光,還是用權利的眼光,導師署名第一都無可非議,因為關鍵思路(搞科研最看重的就是這個,習慣上稱作“idea”)出自導師,學生投入和貢獻的是一般工作、知識、精力和時間。我們可以説,即使在另外的情況下,兩人合作決定署名次序也是如此,導師的身份、學校的行政權力等背景不是決定性的因素。
但華中科技大學電信系(以及其他單位)出台導師署名第一的規定顯然另有用意,如果導師在權利和道德上署名第一無可非議,那就無須再費口舌。這樣的規定顯然是要達到這個目的:在導師本來不該署名第一的情況下得到合法的第一署名權
這種規定的理由之一,“主要是讓導師能夠對自己學生髮表的文章負責,對文章內容進行把關”,很多導師説:“第一作者不是導師自己,為什麼還要導師承擔責任?”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既然在科研論文上署了名,所有的作者都要承擔責任,哪有不是第一作者就沒有責任的道理?以前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學生抄襲,導師説我一無所知,我又不是第一作者。這個理由很荒唐,你如果完全無關,憑什麼當第二作者?
理由之二是:“論文以博士生為第一作者,其畢業後就會帶走這些成果,繼而在與同檔次學校的競爭中影響本校的科研實力。”這個理由可能是出台規定的真實原因,但並無道理。事情很清楚,如果一個博士生的成果大到在學校名次競爭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那麼合邏輯的做法是把他或她留下來;如果成果並不那麼重要,或者留不下英才有更重要的原因,那麼我們就不能只考慮學校名次競爭,以至於無所不用其極而到了罔視權利與道德正當性的地步。
報道中的下列內容讓人震驚和憤怒:“有些情況下,如果一個導師認為一篇文章對自己沒什麼用,他會把第一署名的權利讓給實驗室其他需要的老師,這就好比是實驗室福利!”這是公然掠奪研究生的應有權利,拿別人的成果做人情,不論是贈與者還是收受者,都是既不道德,又侵權。
由行政或學術機構發佈扭曲論文署名權的規定,在某種意義上比某個具體的侵佔署名權事件更嚴重,更值得注意。因為它會製造不止一起,而是許許多多侵佔署名權的事件;因為它使侵佔署名權合法化,以單位名次的名義掩蓋了其中的不道德問題;它還會在學校和科研機構慢慢形成一種風氣,使人因為順應家長制作風或屈從於行政權力而淡漠道德感和權利正當性意識。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