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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縣民政局

鎖定
負責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辦全縣性社團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負責社團行政複議;指導全縣社團記管理工作。
中文名
竹溪縣民政局
主要職責
20條
所在地
竹溪縣
單    位
民政局
工    作
組織協調老齡工作

竹溪縣民政局職能調整

(一)增加的職能
1、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2、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工作。
3、組織協調老齡工作。
4、社區建設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二)轉變的職能
將對縣政府以外的捐贈接收、指導災區進行生產自救、社區建設工作中的社會化服務工作的指導、民間組織管理的政策諮詢服務、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具體事務,指導殯葬行業管理職能,分別交給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或下級民政部門承擔。

竹溪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我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髮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並監督檢查民政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1]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縣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負責民辦企業單位行政複議;指導縣以下非民辦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卹和烈士褒揚工作。貫徹全市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卹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羣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負責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和供養;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工作;審核上報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醫院和光榮院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退休和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定地方性復退軍人的安置工作辦法並實施;指導和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和發佈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救災扶貧週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指導全市救災物質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七)主管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監督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地方性法規,推動各地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八)在全縣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下撥和縣級保障金,組織檢查和監督保險金的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九)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鄉鎮長、和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委會建設。
(十)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婚姻習俗改革服務工作;負責辦理兒童領養登記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縣村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村以上和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縣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負責我縣與毗鄰省份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協商、報批工作,組織協商和指導縣內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十二)主管城鄉社會救濟,負責落實救濟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五保户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縣性社會募捐義演。
(十三)主管社會福利工作,負責制定和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擬定縣內各類福利設施的標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及老齡工作,維護特殊困難羣體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宏觀管理。
(十四)主管社區服務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推動全縣社區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十五)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
(十六)主管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擬定地方性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十七)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使用本級福利資金。
(十八)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九)指導縣老齡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二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1] 

竹溪縣民政局現任領導

周藝為竹溪縣民政局局長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