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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國祥

鎖定
童國祥,男,漢族,1962年5月出生,江蘇揚中人,198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江蘇省鎮江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 
2019年4月1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童國祥受賄案,對被告人童國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童國祥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2] 
中文名
童國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江蘇揚中
出生日期
1962年5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童國祥人物履歷

1981.08——1983.03,江蘇省糧食學校財務會計專業中專畢業後,分配至揚中縣財政局工作
1983.03——1984.03,共青團揚中縣委副書記
1984.03——1987.02,共青團揚中縣委書記(其間:1985.07——1987.07,鎮江船舶學院工業會計專業大專班學習)
1987.02——1990.03,揚中縣三茅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0.03——1990.08,揚中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1990.08——1993.04,揚中縣政府辦副主任
1993.04——1996.03,揚中縣(市)三躍鎮黨委書記
1996.03——2000.12,揚中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其間:1997.08——1999.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1999.09——2002.07,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政治學理論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0.12——2002.11,揚中市委副書記
2002.11——2003.01,京口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03.01——2006.02,京口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6.02——2006.12,京口區委書記
2006.12——2007.12,句容市委書記
2007.12——2012.05,句容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09.12明確副市級)
2012.05——2016.06,鎮江市委常委、丹陽市委書記
2016.06——2016.09,鎮江市委常委
2016.09——2018.07,鎮江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中共江蘇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鎮江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鎮江市第八屆人大代表。 [1] 

童國祥人物事件

童國祥違紀被查

2018年3月30日,據江蘇省紀委監委消息:鎮江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童國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童國祥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據江蘇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江蘇省委批准,江蘇省紀委監委對鎮江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童國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童國祥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違規提拔使用幹部,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童國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紀律意識淡薄,對家人失管失教,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童國祥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童國祥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江蘇省鎮江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童國祥(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童國祥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童國祥,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童國祥利用其先後擔任句容市委書記、丹陽市委書記、鎮江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工程項目、協調企業用地、企業融資貸款、職務提拔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童國祥一審宣判

2019年4月1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鎮江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童國祥受賄案,對被告人童國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童國祥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童國祥利用擔任中共句容市委書記、丹陽市委書記、鎮江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接、企業用地、企業融資貸款、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18.26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童國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童國祥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