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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議權

鎖定
立法建議權,即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的權利,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一項比較核心的公民權利,對保護公民的利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定    義
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的權利
屬    性
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
意    義
一項比較核心的公民權利
類    別
法律

立法建議權基本介紹

立法建議權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確認了公民的建議權。《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體現出公民擁有立法建議權的法律精神。
長期以來,由於權利模糊、渠道不暢等原因,公民行使立法建議權受到一定的侷限,尚未最為充分地發揮公民參與立法的積極性。從近年來公益訴訟的立法建議來看,主要包括了以下幾種普遍形式:一是藉助具體的公益訴訟案,引發輿論對公益訴訟立法的重視;二是通過媒體撰文進行公開呼籲;三是人大代表提出公益訴訟立法議案。
公民行使建議權是公民言論自由的核心組成部分。公民的言論自由不僅僅包括表達的自由,也包括向國家權力機關建言獻策的自由。公民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建議,不是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主要形式,而是公民行使憲法基本權利的組成部分。公民通過選舉人大代表,並通過人大代表提出法律議案,按照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表決程序變為國家的法律規則,才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利的具體表現。
言論自由包含了對國家大政方針發表意見的自由。如果公民的權利僅限於發表意見、提出建議,那就會挫傷公民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削弱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

立法建議權政治文明

立法建議權是一項比較核心的公民權利,對保護公民的利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國依法治國進程中,有些部門或利益集團打着“法治化”的旗號,通過自己在立法秩序中的有利地位,將有利於自己的對老百姓來説卻是不合理的利益秩序通過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這實質上並不是法治,而是變相的專制。十七大報告提出弘揚“法治精神”,就是提倡尊重法律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提倡法律要保護公民權利、規範權力科學運行、規範權力與權利的關係,就是為了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一個正確的價值取向,防止法治被歪曲成變相專制的工具。
立法建議本身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具有民生性,即立法的內容和形式應該保護最廣大人民的利益,而不能為了某個部門或某個集團的利益,更不能為了私利。另一方面,立法建議也具有技術性,即在確定公民的某項權利已經需要立法時,該以什麼形式來立法,立什麼形式的法,法律條文具體如何規定,這是具有一定的技術性的比較專業的工作。眾多法學家、學者的學術論文,從某種程度上來説,大都是在討論法律規定的適當性和應用性問題,可見立法確實是一項比較專業性的工作。
因立法建議具有技術性,故一般的公民如不具備一定的法學素養,其向立法機關提出的立法建議就不一定會被採納。其實,就算是具有很高法學素養的法學教授提出的立法建議,也會因為國情等其他因素不完全被採納。經常出現的法學學術觀點之爭更是表明立法建議的科學性與否並非如想象那麼容易判斷。如果權力機關因為立法技術的原因拒絕公民的立法建議而需要負法律責任,這不符合立法權科學運行的規律,不僅不公正,也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因立法建議具有民主性,故公民有了利益保護的需要,而向權力機關提出立法建議,是正當的,是“確保我國法律體系始終符合公民的普遍要求”的有效辦法。不過公民提出立法建議時權力機關未予採納,則應通過其工作部門或委託相關機構如法院、法學研究機構等就此進行答覆。當然,對這答覆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應該進行規範。
實質上,公民的立法建議權是一項政治權利,應該將其納入政治體系中,以政治的觀點和角度來看待和解決立法建議權的落實問題。我國應該加強民主政治建設、促進政治過程的民主性科學性,通過加強溝通與對話,同時在法制建設上加強配合來科學地落實公民的立法建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