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立法主體

鎖定
立法主體是指具有憲法或法律賦予的法定立法權力的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立法法》,可以列表表示中國的立法主體以及所制定的法律形式。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總部、軍兵種、軍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 [1] 
中文名
立法主體
出    處
中國法律概論
定    義
具有憲法或法律賦予的法定立法權力的國家機關
基本概念
中國立法體制主要是這樣安排的。第一,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上,中國實行以中央立法為主導的立法體制。中央立法權力高於地方立法權力,地方國家機關沒有獨立的立法權力,其立法權力受中央的規制。第二,在中央國家機關之間以及地方同級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上,中國實行以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為主導的立法體制。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國家權力統一於人民代表大會,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職權上有所分工,但是都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國家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執行和適用法律,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解釋法律,但是這種解釋活動不被認為是制定法律的活動。地方同級國家機關之間的立法體制也作類似的安排。
參考資料
  • 1.    張光傑.中國法律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