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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決

鎖定
“立決”是中國古代法律中處決死刑犯的一種行刑制度,是“決不待時”的簡稱。
古人認為,刑賞要順應天地四時之序。“刑以秋冬”應天肅條之威,是為通例。
《唐律疏議·斷獄》:“依獄官令:‘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違者,徒一年”。“若犯惡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條主者,不拘此令”。此類犯可立時處決。但也不得在“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違者杖六十。
自明代起,條例中便將死刑判決在真犯死罪這一類中又區分為“決不待時”(立決)與“秋後處決”(監候)兩種。清代沿用。 [1] 
中文名
立決
類    型
中國古代行刑制度
對於那些性質比較嚴重、案情屬實、適用法律適當、並無疑義的案件,判處斬刑或者絞刑,並立即執行,稱為“斬立決”或“絞立決”。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