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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

鎖定
古代中國家庭習俗之一。唐律及明、清律皆規定,男子無子始許立嗣。立嗣只許立輩分相當的侄子為嗣子,不得立女子為嗣,也不得立異姓子而亂宗。
中文名
立嗣
特    點
古代中國家庭習俗之一
內    容
不得立女子為嗣
讀    音
lisi

目錄

立嗣讀音

立嗣:lisi

立嗣簡介

沒有兒子的人以別人(通常是本家族的同輩人)的兒子繼承;立繼承人。 無子者擇立同宗近支的卑親屬為嗣子,以繼承宗祧。中國古代宗法家族制度、繼承製度的組成部分。其根本宗旨是傳宗接代,保證宗祀、家統不絕。嗣子在封建時代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不僅能夠繼承所嗣者的財產,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夠繼承所嗣者在家族中的身份和地位。中國古代的立嗣制度和近現代的收養制度有着嚴格的區別。其特徵是:(1)宗祧繼承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只有男子無後才能立嗣,女子無後不能立嗣。所立者也僅限於男子,女子是不能充當嗣子的。(2)立嗣對象為同宗近支卑親屬,由近而遠,輩份相當,異姓不得立嗣。(3)按照禮、法的規定,嗣子既為嗣父之繼體,即可取得其身份上和財產上的權利。即使在立嗣後又生子,嗣子也有權與其共分家產。(4)立嗣行為可由需要立嗣者在生前進行,也可在其死後由配偶或尊長代為立嗣。國民黨政府民法曾規定:“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這種指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這就為當時仍然相當流行的立嗣習俗,提供了法律依據。當時就有一些法學家指出:“此種制度,足以救嗣子之窮”,“為過去立嗣之變相”。另外,長子過繼一般不符合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