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竇玉明

(山東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原黨委書記、主任)

鎖定
竇玉明,男,漢族,1963年12月生,山東臨朐人,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經濟學博士。曾任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 [1] 
2020年4月,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竇玉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914.997萬元、美元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 
中文名
竇玉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山東臨朐
出生日期
1963年12月

竇玉明人物履歷

歷任山東省財政廳對外經貿處副處長、企業處副處長、山東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主任等職;
2007年05月——2016年10月,任山東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其間:2007年05月——2010年05月,任山東省第五批援藏幹部總領隊,西藏日喀則地委副書記、行署副專員);
2016年10月——2019年08月,任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 [3-4] 

竇玉明人物事件

竇玉明違紀被查

2019年4月3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竇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竇玉明依法雙開

2019年8月21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共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山東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原黨委書記、主任竇玉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竇玉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大搞迷信活動“保官升官”,依靠江湖騙子“跑官買官”,敗壞政治風氣;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竇玉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膽大妄為。其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毫無政治信仰,理想信念喪失,長期搞封建迷信活動,頂風違紀跑官買官,利用分管財政專項資金審批的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並索取鉅額賄賂,給黨和國家的事業、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竇玉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竇玉明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2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原黨委書記、主任竇玉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竇玉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竇玉明利用擔任山東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竇玉明一審開庭

2019年11月20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原主任竇玉明受賄一案。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竇玉明先後利用擔任山東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財政補助資金審批、醫療設備採購、工程招投標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21.9034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竇玉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竇玉明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6]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7] 

竇玉明一審宣判

2020年4月8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原黨委書記、主任竇玉明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竇玉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914.997萬元、美元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竇玉明先後利用擔任山東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8個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招投標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現金、美元等共計摺合人民幣921.9034萬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竇玉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竇玉明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竇玉明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其家屬代為繳納罰金,可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竇玉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