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鎖定
- 中文名
-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 外文名
- Crimes of harboring, transfer, purchase or sell stolen goods
- 出 自
- 《刑法》
- 性 質
- 政治法律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構成
1、罪體
行為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行為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四種情形:
(1)窩藏贓物。這裏的窩藏贓物,是指提供藏匿贓物的場所。
(2)轉移贓物。這裏的轉移贓物,是指將贓物由一個地方移到另一個地方。
(3)收購贓物。這裏的收購贓物,是指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購買贓物。
(4)代為銷售贓物。這裏的代為銷售贓物,是指為罪犯銷售贓物。
客體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客體是贓物。這裏的贓物,是指因犯罪所取得的贓物。
2、罪責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主觀心理狀態。這裏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根據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的規定:認定窩贓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例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處罰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認定注意問題
1、本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
共同犯罪中負責窩藏、轉移、收購、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人與其他共同犯罪人有共謀,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二而本罪的行為人雖然明知子自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但沒有與其他犯罪人事前通謀。如果行為人與其犯罪人事前有通謀,即按照分工不同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話,就應對其按共同犯罪論處。
2、本罪中的窩藏行為與窩藏、包庇罪的窩藏行為的區別
二者的共同點在於都表現為一個“藏”字。但二者所藏的對象各不相同:本罪中的“窩藏”所藏的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窩藏、包庇罪中的“窩藏”,所藏的是犯罪人。
- 參考資料
-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新華網 .2003年1月21日 [引用日期2012-06-29]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2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自己的神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