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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結構論

鎖定
空間結構論,區域之內自然、生態、經濟和社會等結構的空間組合理論。 [1] 
中文名
空間結構論
定    義
區域之內自然、生態、經濟和社會等結構的空間組合理論

空間結構論術語解釋

廣義的空間結構即為地域結構,反映的是自然和人類活動作用於地球表面所形成的空間組織形式;狹義的空間結構指的是社會經濟的空間結構,指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社會經濟要素的相互區位關係和分佈形式。它是在長期經濟發展過程中人類經濟活動和區位選擇的累積結果,是社會經濟客體在空間中的相互作用和相互關係,以及反映這種關係的客體和現象的空間集聚規模和集聚形態。

空間結構論組成要素

空間結構主要由6個要素組成:節點、網絡、面、等級、相互作用、擴散。空間結構理論涉及面廣泛,包括人類社會經濟活動與空間結構要素之間相關聯的一系列理論,主要有增長極理論、核心–邊緣論、點軸漸進擴散理論、圈層結構理論等。
空間結構研究始於20世紀30年代德國的古典區位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將古典區位理論發展為空間結構理論作出重要貢獻的學者,有50年代美國E.S.鄧恩和聯邦德國E.奧托倫巴,他們分別提出空間結構的概念。奧托倫巴認為經濟形態和經營形態投影於地球表面必然產生一定的農業經濟結構的空間統一體。鄧恩將全部區位問題分為企業階段、產業階段以及社會經濟總階段。他試圖探討經濟活動區位結構的一般理論,將靜態的局部均衡論向與現實相結合的方向發展。
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W.艾薩德與B.J.L.貝里是研究空間結構理論的主要代表。艾薩德主張從空間經濟學立場出發研究區位論,大量引用計量經濟學的方法,進行產業區位綜合分析,提出的“空間系統”的範圍極為廣泛,包括農業與土地利用、工業區位、零售商業與服務性商業區、城市區位、運輸網的佈局等。對空間結構作系統的理論分析和模型推導的是聯邦德國E.von博芬特爾。他力圖將A.韋伯、J.H.von屠能、A.廖什的區位論綜合起來,認為區位論要考察闡明的不僅是生產和貨物,還要包括居住地、就業場所、流動性的生產要素的地理分佈;將區位論與發展理論相結合,分析論證社會經濟各個階段空間結構的一般特徵。空間結構理論是綜合的整體性的區位理論,也是在區位論基礎上向實踐應用方向發展的產物。

空間結構論基本內容

一般認為,空間結構理論的基本內容包含5個方面:
①以城鎮型居民點(市場)為中心的土地利用空間結構。
②最佳的企業規模、居民點規模、城市規模和中心地等級體系。
③社會經濟發展各階段的空間結構特點及其演變。
④社會經濟客體空間結構集中的合理程度。
⑤空間相互作用,包括地區間的貨物流、人流、財政流,各級中心城市的吸引範圍,革新、信息、技術知識的擴散過程等。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