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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管制

鎖定
空間管制作為一種有效而適宜的資源配置調節方式,日益成為區域規劃尤其是城鎮體系規劃的重要內容。通過劃定區域內不同建設發展特性的類型區,制定其分區開發標準和控制引導措施,可協調社會、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分為政策性分區和建設性分區:政策性分區指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生態環境與產業、交通發展的要求,結合行政區劃進行次區域政策分區,不同政策分區實施不同的管制對策,實施不同的控制和引導要求。建設性分區為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
中文名
空間管制
根    據
經濟、社會、生態環境
分    類
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等

空間管制禁建區

即禁止建設區域,一般在規劃中為了起到保護、安全、景觀等目的,實施的一種規劃手段。禁止建設區原則上禁止任何建設活動,其中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嚴禁進行村鎮建設、採礦、挖土挖沙等一切非農活動;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停止一切農業生產活動,退耕還林,嚴格禁止與水源保護無關的任何建設活動;泉域地下水重點滲漏區內,以發展綠化種植和生態農業為主,禁止新建與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除必須的保護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任何工程設施。

空間管制限建區

指生態重點保護地區、根據生態、安全、資源環境等需要控制的地區。城市建設用地需要儘量避讓,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佔用,應做出相應的生態評價,提出補償措施。或做出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在不影響安全、破壞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佔用,但是程序嚴格。包括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地下水防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非核心區、文物地下埋藏區、機場噪聲控制區、市政走廊預留和道路紅線外控制區、生態保護區、採空區外圍、地質災害低易發區、行洪河道外圍一定範圍等。

空間管制適建區

指已經劃定為城市建設發展用地的範圍,需要合理確定開發模式和開發強度。

空間管制空間管制分區

分為已建區、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適宜建設區,各分區實施不同開發建設管制要求,以指導城市開發建設。
1.已建區
指現狀城市建成區。包括現狀居住、公共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工業、倉儲、對外交通、道路廣場、城市綠地和農村居民點。
2.禁止建設區
禁止建設區包括地質災害極易發區和高易發區、地下采空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文保單位的絕對保護區、河流水系、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地下水源核心保護區、公共綠地、組團生態隔離綠地、坡度大於35度的山體、基礎設施廊道(高速公路防護綠帶、高壓走廊、排水乾渠、道路兩側綠帶等)等。
3.限制建設區
限制建設區主要包括地質災害中易發區和低易發區、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地下水源防護區、文保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工程地質條件較差的三類用地和坡度在25-35度之間的山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