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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矢

鎖定
穆矢,男,漢族,1961年9月出生,北京市人,1979年9月參加工作,1984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碩士研究生學歷。曾任浦發銀行副行長。 [1] 
2021年3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對穆矢提起公訴。 [6] 
中文名
穆矢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北京市
出生日期
1961年9月

穆矢人物履歷

1994年03月至2000年07月,天津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辦公室主任、信託業務二部總經理、信託總部總監;
2000年07月至2001年03月,浦發銀行天津分行籌建負責人;
2001年03月至2004年06月,浦發銀行天津分行副行長、黨組副書記;
2004年06月至2008年03月,浦發銀行天津分行行長、黨組書記、黨委書記;
2008年03月至2009年06月,浦發銀行總行風險管理總部總監
2009年06月至2015年03月,浦發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2015年03月至2015年11月,浦發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董事會秘書;
2015年11月至2017年06月,浦發銀行董事會秘書;
2017年06月,辭職。 [3] 

穆矢人物事件

穆矢違紀被查

2020年11月2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長穆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穆矢開除黨籍

2021年2月1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經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長穆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穆矢身為國有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底線失守,價值觀變異,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把國家託付管理的金融資源當作家庭謀利工具,憑藉對金融業務的熟悉鑽政策“空子”,破壞金融市場秩序;在國家審計期間,為防備日後可能被組織查處,與他人串供並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在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中投資入股;家風不正,夫妻共貪,生活腐化;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隱瞞境外存款,數額較大。
穆矢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涉嫌受賄、隱瞞境外存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上海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穆矢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4] 

穆矢刑事拘留

2021年2月,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穆矢涉嫌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對犯罪嫌疑人穆矢決定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穆矢依法逮捕

2021年2月,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穆矢涉嫌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對穆矢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 

穆矢提起公訴

2021年3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浦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穆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穆矢享有的訴訟權利,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並訊問了被告人穆矢,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穆矢利用擔任浦發銀行天津分行黨組書記、黨委書記、行長,浦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夥同他人,為有關單位和人員在開展資金通道業務、申請銀行貸款、調整個人職務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穆矢在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負有申報義務期間,隱瞞其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