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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鎖定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是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的許可憑證。
中文名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外文名
zhǒngchùqínshēngchǎnxǚkězhèng
制定部門
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
性    質
經濟學術語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許可證

【注音】zhǒngchùqínshēngchǎnxǚkězhèng
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都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准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以上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實驗室、保存和運輸條件
(二)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數量和質量要求
(三)體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來源明確,供體畜符合國家規定的種畜健康標準和質量要求;
(四)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
根據2005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範圍及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並規定,“農户飼養的種畜禽用於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餘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户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等事項。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頒佈日期】 19981105
【實施日期】 19981105
【廢止日期】 20100121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於1998年
11月3日經農業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即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畜禽良種繁育體系佈局認定的
國家重點種畜禽場及畜禽原種(純系)場、曾祖代場、種公牛站,均按本
辦法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畜禽原種是指經國家及省級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並公佈
培育品種(配套系)和地方良種,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引進的
國外優良畜禽原種(純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章名】 第二章 種畜禽場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基礎條件
(一)場址的地勢、交通、通訊、能源和防疫隔離條件良好;生產區
與生活區和辦公區隔離分開;水源充足,潔淨無污染。
(二)生產區清潔道和污染道分設;有糞污排放處理設施和場所,符
合環保要求。
(三)種畜禽舍佈局合理、生產工藝設備配套齊全。
(四)種牛場和種羊場有足夠的放牧場或飼料地。種牛場具有青貯
(五)具有資料檔案室、疫病診斷室,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
第五條 技術力量配備
(一)種畜禽場場長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從事種畜禽育種繁殖、疫病防治、飼養管理、生產經營管理
技術人員具備中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
(三)直接從事種畜禽生產的工人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熟練掌握種畜
禽生產全過程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並取得相應技術崗位證書。
(四)安排資金用於員工的職業技術培訓
第六條 羣體規模
一、種畜禽生產羣體規模(指單品種數量)
(一)種牛場
1、肉牛(兼用牛) 一級基礎母牛達200頭以上;
2、奶牛 一級基礎母牛達800頭以上。
(二)種豬場
1、單品種 一級基礎母豬達600頭以上;
2、配套系 一級基礎母豬達1000頭以上。
(三)種羊場
1、細毛羊 一級基礎母羊達1500只以上;
2、半細毛羊 一級基礎母羊達1000只以上;
3、絨山羊 一級基礎母羊達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 一級基礎母羊達300只以上;
5、奶山羊 一級基礎母羊達300只以上。
(四)種禽場
1、配套系原種場 應用品系不少於6個;
2、曾祖代場 用於生產的品系不少於3個;
3、每個品系家系數不能少於40個,每個世代中每個純系的觀察母
禽數不能少於1600只(鴨不少於800只)。
(五)種馬場 一級基礎母馬100匹。
(六)種兔場 一級基礎母兔500只。
(七)其他種畜禽另定。
二、國家確定保護的畜禽品種羣體規模(指單品種規模)
(一)豬 基礎母豬100頭以上。
(二)牛、馬、驢、駱駝 基礎母畜50頭(匹)以上。
(三)羊 基礎母羊達200只以上。
(四)兔 基礎母兔達100只以上。
(五)家禽 基礎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鵝100只以上)。
(六)其他畜禽另定。
第七條 種畜禽生產
(一)必須制定種畜禽選育計劃,包括選育方法、配種制度及性能測
定方案等。
(二)各畜禽品種根據育種要求建立核心羣。
(三)種公畜不得少於6個血統,且系譜清楚。
(四)保持合理的種羣更新率。
1、豬年更新率達25%以上。
2、雞年更新率為100%。
3、鴨、鵝年更新率50%以上。
4、其他畜禽品種保持15%以上的年更新率。
(五)種畜禽質量必須符合本品種國家標準,暫無國家標準的參照行
業標準,既無國家標準又無行業標準的,參照地方標準。國外引進的品種
參照供方提供的標準。
(六)要有科學、健全的飼養管理制度,採用先進的飼養工藝,按照
營養標準配製日糧,滿足不同畜禽品種和生理階段的營養需要
第八條 技術資料
(一)要有完整系統的原始記錄和統計分析資料。
1、種牛場要有母牛配種、產犢、犢牛培育、母牛泌乳、體重體尺
外貌鑑定、公牛採精及精液品質、獸醫防疫、種牛卡片(肉用牛有各期體重、日增重、飼料報酬)等記錄與分析資料。
2、種豬場要有配種、分娩、生長髮育、性能測定、種豬卡片、各家
生產性能和核心羣母豬生產性能、後裔測定、獸醫防疫等記錄與分析資
料。
3、種羊場要有羊羔斷奶鑑定、配種、各類羊剪毛(抓絨)量、淨毛
(絨)率測定、育成羊鑑定、種羊卡片、後裔測定、年度選種選配計劃、
獸醫防疫(肉用羊有各期體重、日增重、飼料報酬)等記錄與分析資料。
4、種禽場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開產日齡、各期體重
、入舍禽(或飼養日)產蛋數、蛋重、各期耗料量、蛋殼顏色、蛋殼強度
及蛋白高度、獸醫防疫(鴨不需要蛋殼顏色、蛋殼強度及蛋白高度指標;肉雞肉鴨瘦肉率、皮脂率及屠宰指標)等記錄與分析資料。
(二)種畜禽要進行良種登記,系譜資料齊全。
(三)各項資料按年度裝訂成冊並存檔(如採用無紙記錄系統,各項資料應存入計算機軟盤)。
第九條 種畜禽保健
(一)有免疫程序、場內防疫和監測制度。
(二)無一、二類烈性傳染病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疫病。
(三)場內設有病畜隔離舍、死畜處理設施。
第十條 經營管理
(一)建立健全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
(二)出場種畜禽有清楚的系譜證、種畜禽合格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
(三)建立售後服務制度。
【章名】 第三章 種公牛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基礎條件
(一)具有種公牛飼養舍、運動場、採精室及細管凍精生產、檢測分
析、獸醫診斷、資料檔案等場所和設施,生產區與生活區佈局合理、科學
(二)儀器設備的性能、量程、精度滿足生產技術標準要求,其中細
灌封機、精子密度測定儀為必備儀器設備。
第十二條 組織機構和技術力量
(一)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畜牧獸醫專業職稱,有本專業工
作實踐經驗。
(二)飼養管理、產品質檢等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助理工程師職
稱以上人員不低於技術人員總數的30%。
(三)產品質量檢驗人員經相應的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四)採精、凍精製作人員熟悉操作規範,能正確使用有關儀器設備
,並經培訓考核後上崗。
第十三條 種公牛羣體規模為具有采精種公牛30頭以上。
第十四條 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體系
(一)有種公牛飼養管理制度、衞生防疫制度、實驗室規章制度、各
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技術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二)儀器設備完好率為100%,儀器設備有檔案記錄和使用記錄
(三)有公牛採精技術操作規程、冷凍精液製作工藝規程、精液質量
檢驗技術規程
(四)細管冷凍精液要註明種公牛品種、個體號、凍精日期、生產單
位,並有包裝、貯存、運輸方面的管理規定。
(五)種公牛有三代系譜。乳用公牛有相應的生產性能資料。
(六)冷凍精液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環境與保健
(一)實驗室、精液操作室內清潔衞生,温度、濕度適宜。
(二)周圍環境無影響種公牛健康的污染源
(三)有場內防疫和監測制度,種公牛無一、二類傳染病和國家規定
的其他疫病。
【章名】 第四章 發證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報告(主要內容按本辦法的基本條件詳細説明);
(三)品種來源。
第十七條 省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
管部門核定。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15天內決定是
否受理,並書面通知省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如不予受理説明理由。受
理後60天內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 經驗收合格的,30天內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各種畜禽場(站)在《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期滿前三個月,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申請,更換新證。
【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胚胎或其他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範圍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部《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略)